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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進用臨時約聘(僱)人員,特訂定本 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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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臨時約聘(僱)人員,指本府及所屬機關以工程管理費、 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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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要點進用人員,其資格條件如下: (一)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條件者。 (二)未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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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要點進用人員應訂立契約,其內容如下: (一)聘(僱)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標準。 (三)聘(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受聘(僱)人應負之義務及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聘(僱)原 因。 (五)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聘(僱)用勞動契約書範本,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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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要點進用人員之聘(僱)用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業務完成之期 限未滿一年者,按實際所需時間聘(僱)用之。完成期限超過一年者 ,得依原業務計畫預定完成時間,繼續每年聘(僱)用一次,至計畫 完成時為止,其聘(僱)用期限並得定期檢討之。 依法資遣或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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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要點進用人員之報酬應視工作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 之知能條件,訂定報酬薪點,折合通用貨幣發給並於聘(僱)用契約 中訂定之。 前項所稱報酬薪點折合通用貨幣之折算標準,得參照行政院所定聘僱 人員薪點折合率辦理。 依本要點進用人員之知能條件及報酬標準,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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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要點進用人員,應依規定辦理勞保、健保,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 法、俸給法、考績法、退休法、撫卹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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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要點進用人員之給假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 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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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 及運用要點及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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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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