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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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機關為為臺中縣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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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辦法所稱性侵害被害人,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及第 二百三十三條之犯罪被害人。 本辦法之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之 機構或人員。 前項執行專業保護事務之機構或人員,指醫療機構、心理輔導專業人員、 律師、社會工作師(員)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及其他經本府認定之專業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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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府依性侵害被害人申請得依下列項目酌發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律師費用。 三、訴訟費用。 四、醫療費用。 五、心理輔導費 前項得申請補助對象,以設籍本縣或配偶設籍本縣之大陸(含港澳)、外 籍人士及居留證核准工作地為本縣之外籍人士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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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補助依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核發,每案申請以一次為限 ,最高補助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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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律師費用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配合警察及檢察官偵查,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二、每案補助最高以五萬元為限。但特殊案件,經本府社工員評估確有經 濟困難者,得專案申請補助,每案每審補助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三、諮詢費用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四、撰狀費用每案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各款費用合併申請,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第一項律師費用包括律師諮詢、出庭、閱卷、撰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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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訴訟費用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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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醫療費用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因性侵害所需之驗傷及當次醫療費用。 二、掛號費、驗傷、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費用,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 外,每人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但情形特殊者,得調整之。 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伙食等費 用,得專案申請補助。 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之醫療補助項目為: 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標準支付。 二、依中央健康保險局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 前項每人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但情形特殊者,得專案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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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心理輔導費用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部分。 二、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或專業輔導人員: (一)個別心理輔導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次以二 小時為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小時,必要時得經專業輔導人 員申請延長。 (二)夫妻或家族輔導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次以 二小時為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小時,必要時得經專業輔導 人員申請延長。 (三)團體輔導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ㄧ千六百元,每團每年最高 補助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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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由申請人於案件通報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申請書、 戶籍謄本及社工員調查報告表向本中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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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律師費用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由申請人於接獲判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書、戶籍謄本、委 任狀影本、判決書影本及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補助。 (二)本府轉介之律師得以掛帳方式,於委任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律師檢附 申請書、戶籍謄本、委任狀影本及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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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訴訟費用由申請人於接獲判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書、戶籍謄本、 民事起訴狀影本、判決書影本及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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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醫療費用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責任醫療院所以公文並檢附申請性侵害被害人醫療費用補助清冊、醫 療費用明細表及驗傷診斷書影本及收據正本,於被害人離開醫療院所 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中心申請補助。 二、被害人於非責任醫療院所以自行付費方式就醫時,得於就診之日起三 個月內檢附申請書、戶籍謄本、驗傷診斷書影本及收據正本,向本中 心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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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心理輔導費用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由申請人於輔導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書、戶籍謄本、個案心 理輔導紀錄摘要表、驗傷診斷書或精神科醫師鑑定書影本及收據正本 ,向本中心申請補助。 二、由本府轉介之專業輔導人員得以掛帳方式,於輔導期間按季或於輔導 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戶籍謄本、個案心理輔導紀錄摘要表及 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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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補助項目為繼續性者,申請人於補助條件喪失時應即通知本中心,停止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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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
申請人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除追繳補助款外,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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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
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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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中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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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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