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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辦理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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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機關為為臺中縣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性侵害被害人,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及第
二百三十三條之犯罪被害人。
本辦法之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之
機構或人員。
前項執行專業保護事務之機構或人員,指醫療機構、心理輔導專業人員、
律師、社會工作師(員)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及其他經本府認定之專業人士

第 4 條
本府依性侵害被害人申請得依下列項目酌發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律師費用。
三、訴訟費用。
四、醫療費用。
五、心理輔導費
前項得申請補助對象,以設籍本縣或配偶設籍本縣之大陸(含港澳)、外
籍人士及居留證核准工作地為本縣之外籍人士為限。
第 5 條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補助依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核發,每案申請以一次為限
,最高補助三個月。
第 6 條
律師費用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配合警察及檢察官偵查,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二、每案補助最高以五萬元為限。但特殊案件,經本府社工員評估確有經
    濟困難者,得專案申請補助,每案每審補助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三、諮詢費用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四、撰狀費用每案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各款費用合併申請,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第一項律師費用包括律師諮詢、出庭、閱卷、撰狀等。
第 7 條
訴訟費用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第 8 條
醫療費用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因性侵害所需之驗傷及當次醫療費用。
二、掛號費、驗傷、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費用,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
    外,每人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但情形特殊者,得調整之。
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伙食等費
用,得專案申請補助。
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之醫療補助項目為:
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標準支付。
二、依中央健康保險局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
前項每人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但情形特殊者,得專案申請補助。
第 9 條
心理輔導費用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部分。
二、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或專業輔導人員:
(一)個別心理輔導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次以二
      小時為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小時,必要時得經專業輔導人
      員申請延長。
(二)夫妻或家族輔導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次以
      二小時為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小時,必要時得經專業輔導
      人員申請延長。
(三)團體輔導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ㄧ千六百元,每團每年最高
      補助三十六小時。
第 10 條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由申請人於案件通報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申請書、
戶籍謄本及社工員調查報告表向本中心申請。
第 11 條
律師費用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由申請人於接獲判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書、戶籍謄本、委
      任狀影本、判決書影本及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補助。
(二)本府轉介之律師得以掛帳方式,於委任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律師檢附
      申請書、戶籍謄本、委任狀影本及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補助。
第 12 條
訴訟費用由申請人於接獲判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書、戶籍謄本、
民事起訴狀影本、判決書影本及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補助。
第 13 條
醫療費用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責任醫療院所以公文並檢附申請性侵害被害人醫療費用補助清冊、醫
    療費用明細表及驗傷診斷書影本及收據正本,於被害人離開醫療院所
    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中心申請補助。
二、被害人於非責任醫療院所以自行付費方式就醫時,得於就診之日起三
    個月內檢附申請書、戶籍謄本、驗傷診斷書影本及收據正本,向本中
    心申請補助。
第 14 條
心理輔導費用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由申請人於輔導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書、戶籍謄本、個案心
    理輔導紀錄摘要表、驗傷診斷書或精神科醫師鑑定書影本及收據正本
    ,向本中心申請補助。
二、由本府轉介之專業輔導人員得以掛帳方式,於輔導期間按季或於輔導
    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戶籍謄本、個案心理輔導紀錄摘要表及
    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補助。
第 15 條
補助項目為繼續性者,申請人於補助條件喪失時應即通知本中心,停止補
助。
第 16 條
申請人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除追繳補助款外,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 17 條
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第 18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中心另定之。
第 1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