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臺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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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一人、由具獸醫師資格者 任之,承縣長之命,兼受農業處之督導,綜理所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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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豬隻傳染病預防及防疫、衛生保健、教育輔導、疫情調查與 統計、輸出檢疫物之產地檢疫、輸入檢疫物之追蹤檢疫及屠宰衛生管 理等事項。 二、第二課:動物疾病及人畜共通傳染病之檢診、原料畜產品衛生輔導、 獸醫技術研究及訓練、抗體調查、水產動物疾病防治及疫情資訊傳輸 等事項。 三、第三課:草食動物及家禽疾病防治、衛生保健、輸出檢疫物之產地檢 疫、輸入檢疫物之追蹤檢疫、屠宰場防疫指導、總務工作及出納工作 等業務。 四、第四課:寵物業務管理、動物收容處所之業務督導、輸出檢疫物之產 地檢疫、輸入檢疫物之追蹤檢疫及動物醫院輔導等業務。 五、第五課:動物藥品管理、上市前之畜禽藥物殘留監控與管理、輔導野 生動物傷害緊急救治、疫情調查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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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所置技正、課長、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技正、課長、技士、技佐應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 但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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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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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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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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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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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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