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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漁業及海岸資源管理所組織規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7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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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縣漁業及海岸資源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一人,由具農漁業
專長人員擔任,承縣長之命,兼受農業處之指導、監督,綜理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所職掌如下:
一、漁業法與漁港法及漁會法執行事項。
二、漁港計畫、漁業公共設施建設管理及漁港區域內建築同意事項。
三、船舶進出漁港許可及秩序維護事項。
四、漁港區域內安全與秩序維護、沉船、物資、漂流物或污染物處理及相
    關災害應變事項。
五、漁業證照核發與漁船建造、改造、租賃許可及船員登記管理事項。
六、漁業產銷、漁業經濟、漁業調查、統計及漁業資訊系統作業事項。
七、魚市場輔導管理事項。
八、漁船加油站設置許可及漁船油核配事項。
九、漁業及海岸資源事項。
十、漁業行政事項。
十一、海上漁業作業秩序及維護事項。
十二、相關漁業休閒區規劃、推廣及管理事項。
十三、漁民團體輔導事項。
十四、專案計畫執行事項。
十五、其他經委辦或授權執行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漁業行政課及漁港管理課等二課辦事。
第 5 條
本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技佐、助理員。
第 6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所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所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
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