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臺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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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縣漁業及海岸資源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一人,由具農漁業 專長人員擔任,承縣長之命,兼受農業處之指導、監督,綜理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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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所職掌如下: 一、漁業法與漁港法及漁會法執行事項。 二、漁港計畫、漁業公共設施建設管理及漁港區域內建築同意事項。 三、船舶進出漁港許可及秩序維護事項。 四、漁港區域內安全與秩序維護、沉船、物資、漂流物或污染物處理及相 關災害應變事項。 五、漁業證照核發與漁船建造、改造、租賃許可及船員登記管理事項。 六、漁業產銷、漁業經濟、漁業調查、統計及漁業資訊系統作業事項。 七、魚市場輔導管理事項。 八、漁船加油站設置許可及漁船油核配事項。 九、漁業及海岸資源事項。 十、漁業行政事項。 十一、海上漁業作業秩序及維護事項。 十二、相關漁業休閒區規劃、推廣及管理事項。 十三、漁民團體輔導事項。 十四、專案計畫執行事項。 十五、其他經委辦或授權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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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所設漁業行政課及漁港管理課等二課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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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技佐、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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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所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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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所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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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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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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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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