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第二項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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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 長之命,兼受社會處之督導,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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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中心設綜合規劃組、保護扶助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 (一)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研考、庶務、出納、財產管理。 (二)建構校園家庭暴力與性侵害案件通報、處理機制及個案輔導服務。 (三)推廣各種教育、 訓練、宣導及不屬保護扶助組業務事項。 二、保護扶助組: (一)保護專線服務。 (二)協調醫院成立醫療小組、建構醫療服務網絡。 (三)被害人緊急救援、戒護、協助診療、驗傷、醫療扶助及取得證據。 (四)被害人危機處理、緊急安置、心理輔導、職業輔導、住宅輔導、法 律扶助及訴訟協助。 (五)辦理被害人補助措施及其他保護扶助事項。 (六)加害人追蹤輔導、身心治療之規劃及轉介服務、其他有關防治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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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中心置組長、社會工作師、組員、社會工作員。 前項組員由臺中縣警察局、臺中縣衛生局及臺中縣政府教育處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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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中心人事、會計業務由本中心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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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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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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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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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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