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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基準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398884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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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一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
庫電子資料收費基準,發揮土地基本資料庫之整體效益,特依土地基本資
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為因應國土資訊系統發展,促進資訊流通共享,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
收費之作業,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內政部
訂頒之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縣各地政事務所生產維護之電子資料,授權由資料管轄之各該地政事務
所受理電子資料之申請,並核准提供。
第 4 條
電子資料提供方式,以磁性媒體方式提供,磁性媒體種類由資料提供機關
規定,其材料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前項以磁性媒體方式提供者,酌收材料費:
一、磁片 1.44MB 每片新臺幣 (以下同) 二十元。
二、光碟片 650MB、每片一百元。
三、QIC 磁帶 1.2G 每卷一千元。
四、8MM 磁帶 4G 每卷五百元。

第 5 條
資料之提供以段 (小段) 為單位,並以使用者付費為原則,其收費原則如
下:
一、測量資料之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一元。控制點以
    點數為計價單位,每點收費二十元。
二、登記資料之收費以資料輸出之錄為計價單位,每錄收費○.五元,其
    總 價未滿一元者,得四捨五入。
三、地價資料之收費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一元,未滿
    一百筆之數量以一百筆計算。
第 6 條
電子資料之申請應填寫申請表,其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