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一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 庫電子資料收費基準,發揮土地基本資料庫之整體效益,特依土地基本資 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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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為因應國土資訊系統發展,促進資訊流通共享,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 收費之作業,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內政部 訂頒之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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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縣各地政事務所生產維護之電子資料,授權由資料管轄之各該地政事務 所受理電子資料之申請,並核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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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電子資料提供方式,以磁性媒體方式提供,磁性媒體種類由資料提供機關 規定,其材料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前項以磁性媒體方式提供者,酌收材料費: 一、磁片 1.44MB 每片新臺幣 (以下同) 二十元。 二、光碟片 650MB、每片一百元。 三、QIC 磁帶 1.2G 每卷一千元。 四、8MM 磁帶 4G 每卷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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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資料之提供以段 (小段) 為單位,並以使用者付費為原則,其收費原則如 下: 一、測量資料之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一元。控制點以 點數為計價單位,每點收費二十元。 二、登記資料之收費以資料輸出之錄為計價單位,每錄收費○.五元,其 總 價未滿一元者,得四捨五入。 三、地價資料之收費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一元,未滿 一百筆之數量以一百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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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電子資料之申請應填寫申請表,其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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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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