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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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經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且辦理老人福 利業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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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服務之評鑑,本府得每三年至少舉辦一次;其評鑑方式 、程序及等第基準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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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獎勵以發給獎狀或獎牌,並得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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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經獎勵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本府得優先邀請參加老人福利相關活動及介 送老人安置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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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依本辦法取得之獎金,應專作辦理老人福利業務、充實 設施、設備或工作人員獎金之用,並應詳細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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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如經撤銷評鑑等級,本府得命其返還已核發之獎狀、獎 牌及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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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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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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