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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商店街區評鑑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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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評鑑商店街區,依臺中市商店街區評
    鑑辦法第二條規定,設台中市商店街區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商店街區之評鑑事項。
(二)有關商店街區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商店街區業務之審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經
    濟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二)本府交通處處長
(三)本府建設處處長
(四)臺中市環保局局長
(五)臺中市消防局局長
(六)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
    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但代
    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委員會? 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
    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委員會會議,除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外,應親自出席會議。
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處產業科科長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
九、本委員會辦理評鑑時,得指派委員若干人先行實地評鑑。於實地評鑑
    時並得請各相關單位及各轄區公所人員協助。
十、本委員會委員在辦理評鑑過程中,除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評鑑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評鑑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評鑑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評鑑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本委員會委員有前項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本委員會得請其迴避。
十一、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支領出席費。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