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臺中市路燈桿懸掛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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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或委外辦理各項活動,依本自治條例申請 於路燈桿懸掛廣告物者,免收使用費。 項活動懸掛廣告物內容,除標示合辦及贊助廠商之名稱及代表圖騰外,不 得有商業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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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機關、法人或團體舉辦非營利性之文化、學術、慈善、宗教等公益性活動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於路燈桿懸掛廣告物者,免收使用費。但活動現場有 商業販售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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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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