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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私立國中小學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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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規範本市市立高中、公私立國民中小
    學 (以下簡稱學校) 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擴展學生學習領域,增加學
    習經驗,整合學習效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得視課程需要,舉辦學生校外教學活動,範圍以臺灣地區為限。
    每次活動,國小階段最多以一日為限,國、高中階段最多以三日為限
    ,但各校如有特殊情形,需延長活動日數,應事先報經本府核准後實
    施。
三、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應擬具實施計畫,提經相關會議充分研討,
    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四、學生參加學校舉辦之校外教學活動,應取得家長同意書,如有疾病或
    身體孱弱者,學校應勸阻其參加;因故未能參加活動者,由學校在校
    集中輔導,或由家長在家自行輔導。
五、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前,應指派有關人員實地瞭解活動路線、餐宿
    地點,及參訪對象之合法性,尤應注意意外事件發生時之逃生途徑,
    與相關因應措施,以維師生安全。
六、學校應依規定為參加活動之教職員工及學生,辦妥旅遊平安保險,活
    動期間,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急救藥品,並儘可能派醫護人員隨行。
七、指導教師於校外教學活動期間,應隨時查點人數,出發前應預先告知
    集合地點及時間,每次集合必須點名,防止學生單獨行動,並須隨時
    注意學生健康狀況。
八、校外教學活動之設計,應考量學生學習經驗及身心狀況,避免安排過
    多或緊湊之行程。為安全計,不得任意變更行程、無故中途解散或提
    早結束。
九、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應實施學生學習評量;活動結束後,並應檢
    討得失,謀求改進。
十、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如需乘坐交通工具,應遵照交通部訂定之「
    學校或團體乘坐遊覽車集體旅遊安全注意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