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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各項活動頒獎典禮工作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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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規劃大型活動頒獎典禮,順暢頒
    獎流程,提昇受獎人尊榮感,以追求本府卓越的服務品質,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以本府各單位主辦、市長主持之全市性以上大型活動
    頒獎典禮為主。
三、本府設「各項活動頒獎典禮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統籌
    辦理大型活動頒獎典禮之服務。工作小組下設四個服務小組,分別協
    助下列單位辦理頒獎典禮:
(一)第一服務小組:行政處、民政處、交通處、財政處。由賴厝國小負
      責。
(二)第二服務小組:兵員徵集科、地政處、主計處、環保局。由建功國
      小負責。
(三)第三服務小組:社會處、新聞處、勞工處、人事處。由省三國小負
      責。
(四)第四服務小組:建設處、經濟發展處、計畫處、政風處、衛生局。
      由大新國小負責。
四、工作小組召集人由本府參議擔任、置輔導二人,其行政業務由本府教
    育處承辦,統籌及督導頒獎工作之執行。
五、頒獎典禮支援原則如下:
(一)各單位所辦理的活動,已有固定的合作支援學校時,則不另分配學
      校。
(二)辦理活動若僅須提供參考意見,請主辦單位函邀服務小組提供諮詢
      服務。
(三)各單位辦理活動須由服務小組協助典禮工作時,請依第三點逕洽商
      服務小組所屬學校後,通知該校參加活動籌備會議,並副知工作小
      組(教育處社教科),辦理事前準備工作。
六、本要點有關人員於年度結束依其參與次數專案辦理獎勵。
七、本要點試辦一年期滿再行檢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