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0: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仁愛之家組織規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7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組織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立仁愛之家(以下簡稱本家),依法辦理本市年老殘疾、生活無依市民之收容事項,並受本府社會處之指揮監督。
第三條
本家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家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家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輔導組:掌理院民之生活照顧、心理輔導、家屬訪視、異動登記及遊民之臨時安置、照顧等事項。
二、保健組:掌理院民之疾病醫療、衛生保健、護理服務及健康保險業務等事項。
三、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膳食給養及不屬其他組等事項。
第五條
本家置組長、幹事、輔導員、社會工作員及書記。
本家置護理師、護士。
第六條
本家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家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八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 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之。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本家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家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