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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管理使用規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9287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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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第 29 條
使用公立殯葬設施不得有炊煮、任意張貼、撒冥紙及亂丟垃圾或製造髒亂
等行為。
第 30 條
金爐限燒金銀冥紙,每次以五十公斤為限。
第 31 條
公立殯葬設施內不得放置花圈、寶蓮燈或其他妨礙通行之物品,違反者本
所得逕行移置並視同廢棄物清運處理。
第 32 條
車輛進入公立殯葬設施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持有本所核發車輛通行證之汽車,不得進入殯儀館。
二、進入殯儀館應遵守交通標線及管理人員之指揮。
三、不得進入小靈堂 (位) 、走廊等區域。
四、大型遊覽車及出殯陣頭車隊不得進入火化場。
第 33 條
公立殯葬設施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公序良俗或公眾安寧之行為。
二、損壞公物或其他不法行為。
三、亂吐檳榔汁、亂丟煙蒂或其他製造髒亂之行為。
第 3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