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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管理使用規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9287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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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公墓及骨灰 (骸) 存放設施
第 25 條
申請屍體埋葬本市公墓,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及亡者死亡證
明文件,向本所提出。
前項申請經本所許可並繳交規費,取得埋葬墓地使用許可證後,始得埋葬

第 26 條
申請起掘撿骨,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向本所提出。
前項申請經本所發給起掘許可證後,始得起掘撿骨。
第 27 條
申請使用骨灰 (骸) 存放設施,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申請人身分證及下列
文件之ㄧ,向本所提出:
一、亡者死亡證明文件。
二、火化證明書。
三、起掘遷葬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亡者身分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本所許可並繳交規費,領得骨灰 (骸) 存放設施使用許可證後
,始得使用。
第 28 條
骨灰 (骸) 存放設施開放櫃位供民眾祭拜時間如下:
一、清明節前後十天。   
二、中元節前後三天。
前項規定以外時間,民眾僅得至各堂、塔一樓地藏王大殿處祭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