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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管理使用規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9287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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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屍體出館
第 12 條
關係人申請屍體出館,應於出館一日前填具申請書及屍體領取切結書向本
所提出;並於繳清規費,確認屍體無誤後,始得辦理出館。但申請例假日
出館者,應於本所上班時間內辦理。
第 13 條
屍體退冰、洗身及著裝,應依性別分別在男、女屍體化妝室內進行;腐臭
屍體應在本所指定地點進行。
第 14 條
進入屍體化妝室之工作人員,應佩帶本所製發之工作證;男性工作人員禁
止進入女性屍體化妝室,女性工作人員禁止進入男性屍體化妝室。
第 15 條
屍體化妝室內之設備應依本所規定之使用須知使用,使用後應清潔及歸位
,遺留之廢棄物應裝入垃圾袋,並負責清除之。
各項設備如因使用不當而壞損者,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