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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管理使用規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9287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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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執行機關為臺中市殯
葬管理所 (以下簡稱本所) 。
第 3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立殯葬設施:指本府設置之殯儀館、火化場、公墓、骨灰 (骸) 存
    放設施及附屬相關設施。
二、關係人:指亡者之家屬或收容安置機構,或司法警察機關。
三、代辦業者:指受關係人委任之殯葬服務業者。
四、入館:指屍體進入公立殯儀館或其附屬相關設施。
五、出館:指屍體由公立殯儀館或其附屬相關設施出殯或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