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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立國民中學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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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學生充分利用假期,充實生活內
    涵,促進身心健康,及利用學期中課外時間在校實施補救教學,擴大
    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中市各市立國中(含市立高中附設國中部)得規劃辦理學藝活動及
    課後輔導,學生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並應經家長書面同意。
三、活動時間如下: 
(一)寒假學藝活動:以不超過二週,總時數四十節為上限。 
(二)暑假學藝活動:以不超過六週,總時數一百二十節為上限。 
(三)課後輔導:以每週一至週五,每天不超過一節為上限。
四、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活動,各校得視需要依下列內容自行規劃
    :
(一)補救教學。
(二)學習指導。
(三)藝文活動。
(四)科學活動。
(五)童軍活動。
(六)康樂活動。
(七)多元文化體驗活動。
(八)其他學生需要之各項相關活動。
五、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之師資,各校得視需要外聘。
六、寒暑假學藝活動表現與課後輔導表現不列入學期成績計算。
七、經費之收支依據下列規定處理: 
(一)收費標準:以實際上課節數收費,依附表一辦理。 
(二)持有低收入戶證明學生,免繳納費用。家境清寒學生減免費用由學
      校訂定。
(三)經費之開支包含鐘點費及行政費(含水電費),行政費以占總收費
      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1.教師鐘點費:依附表一所規定之鐘點費支付之。 
      2.收費不敷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 
      3.課業輔導費收入支付鐘點費及行政費(含水電費)後結餘,可作
        為充實學校相關教學行政設備經費之用。
(四)有關經費之收支,依「臺中市國民中小學與市立高級中學學雜費及
      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辦理。
(五)活動結束後,應將收支情形公布。 
  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行政費之支給點數如附表二參考表。
八、各校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或課後輔導,學生中途因故無法繼續參與活
    動,以實際上課節數依比例辦理退費。
九、本府教育處對各國中實施寒暑假學藝活動工作,應辦理訪視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