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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臺中市客家事務,增進客家人之 權益,特設臺中市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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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客家事務工作計畫之審議。 (二)客家事務活動補助計畫之審議。 (三)客家事務業務之指導及諮詢。 (四)其他與客家事務相關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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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就熱 心客家事務人士聘兼,其餘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府社會處處長。 (四)本市文化局局長。 (五)客家文化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 (六)本市客家社團代表四人。 前項外聘委員中之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外聘委員人數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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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委員出缺者,得由本府 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 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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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 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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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會議,除機關代表外,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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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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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主辦客家業務科科長兼任, 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其相關幕僚作業,由本府民政處派員兼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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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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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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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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