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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客家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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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臺中市客家事務,增進客家人之
    權益,特設臺中市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客家事務工作計畫之審議。
(二)客家事務活動補助計畫之審議。
(三)客家事務業務之指導及諮詢。
(四)其他與客家事務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就熱
    心客家事務人士聘兼,其餘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府社會處處長。
(四)本市文化局局長。
(五)客家文化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
(六)本市客家社團代表四人。
    前項外聘委員中之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外聘委員人數四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委員出缺者,得由本府
    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
    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
    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委員會會議,除機關代表外,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
八、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主辦客家業務科科長兼任,
    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其相關幕僚作業,由本府民政處派員兼
    辦。
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
十、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