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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縣有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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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標租機關選定標租之不動產時,應辦妥下列事項:
(一)勘查及核對產籍資料。
(二)準備土地或建物之登記謄本、地籍圖、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位置略
      圖等資料備供閱覽。
(三)非屬全筆標租之不動產,以分割後辦理標租為原則。但依法不得分
      割、分割有困難或短期使用無須分割者,不在此限。
(四)標租底價,土地以臺中縣縣有房地租金率基準第二點所訂之年租金
      率計算月租金額為底價,建築改良物以臺中縣縣有房地租金率基準
      第三點所訂之年租金率計算月租金額為底價,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一
      併標租時,按上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月租金額合計為底價。如於
      六個月內標租二次未能脫標,得減少原訂標租底價一成辦理標租。
(五)標租機關得依標租不動產之個別狀況,訂定標租之租期、使用限制
      及是否按現狀標租等招標內容。按現狀標租者,其地上物之騰空、
      拆遷補償等事宜,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
(六)標租公告於開標前十至三十日辦理,並應在標租機關所在地通行報
      紙公告二日,首日詳載全文,次日摘要刊載。
(七)標租採郵遞投標方式為之。
三、標租公告以張貼於標租機關公告(布)欄者為準,其內容應載明下列
    事項(格式如附件一):
(一)法令依據。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
(三)投標資格及投標方式。
(四)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格式如附件二、三)之時間及地點。
(五)不動產標示、面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
      及當期土地申報地價(或當期房屋課稅現值)。
(六)標租底價(月租金額)、履約保證金計算方式及押標金金額。
(七)使用限制(視個案依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使用或特定用途使用)。
(八)租期(基地租期十年以下,建築改良物租期五年以下,基地連同建
      築改良物一併標租時,租期應於五年以下)。
(九)其他應公告事項(現狀標租者、租期屆滿重新標租者,應於備註欄
      載明)。
四、凡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國內公、私法人及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均得參加投標。
五、投標人參加投標,應依下列規定:
(一)填具投標單:載明投標人、標的物、投標月租金額、承諾事項及附
      件。(自然人應註明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
      電話號碼。法人應註明法人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法人統一編號
      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投標之月租金額應用中文大寫,以元為最小單
      位,並不得低於標租底價(月租金額)。
(二)繳納押標金:土地按當期土地申報地價乘以臺中縣縣有房地租金率
      基準第二點規定之年租金率計算之一個月租金額;建築改良物按臺
      中縣縣有房地租金率基準第三點所訂之年租金率計算之一個月租金
      額;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一併標租時,按上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月
      租金額合計為押標金。
(三)押標金限用下列票據:
      1.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郵局、
        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之劃線支票(指以上列金融機構為
        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
      2.郵局之匯票。
(四)押標金支票或本票,毋須載明受款人,如載明受款人時,應以「臺
      中縣政府」為受款人。非以「臺中縣政府」為受款人時,需由所載
      受款人於支票或本票上背書。
    上列押標金票據應連同填妥之投標單妥予密封,用掛號信件於公告所
    訂開標前三十分鐘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如逾信箱開啟時間寄達者無
    效,原件退還。投標信件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後,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撤回、更改內容或作廢。
六、標租機關開決標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開標應以公開方式為之。
(二)派員會同監標人員,於開標時間前向郵局取回投標函件,當眾點明
      拆封審查。監標人員由標租機關之主計人員任之。
(三)審查時應注意事項:
      1.投標單及押標金是否齊全。
      2.投標單及押標金是否符合規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1.投標單及押標金票據,二者缺其一。
      2.押標金金額不足或其票據不符本要點規定。
      3.投標單填寫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或低於標租
        底價、或未依規定方式書寫。
      4.投標單所填標的物、姓名,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無法辨識
        。
      5.投標單之格式與標租機關規定之格式不符。
      6.押標金票據之受款人非臺中縣政府名義而未經所載受款人背書。
      7.投標單內另附條件或期限。
(五)決標:
      1.以有效投標單中,投標月租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次高者為次得
        標人;如最高標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應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
        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2.押標金於開標後,除得標人外,其餘應由未得標人持國民身分證
        、交寄投標單函件之郵局掛號執據及與投標單所蓋相同之章無息
        領回押標金之票據。
      3.填寫開標紀錄。
七、決標後,除本要點第十二點另有規定外,得標人應於三十日內,自行
    選擇以現金或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
    、郵局、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之之定期存單設定質權一次繳
    納履約保證金。所繳押標金得抵繳履約保證金或第一個月租金。
    前項履約保證金之計收以得標之月租金額乘以總承租月數計算租金總
    額之百分之十計算。
    得標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者,由標租機關通知次得標人按
    最高標之月租金額取得得標權,並於三十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及訂約
    ,如次得標人未依限繳款、訂約時,則另依規定處理。
八、得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
    ,並予追回: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四)逾期不繳履約保證金、未繳清履約保證金或繳清履約保證金逾期未
      簽訂標租契約書。
(五)依投標單所填投標人或代理收件人住址寄送之通知書無法送達或被
      拒收。
九、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人有前點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
    解除契約,其所繳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應予沒收,標租機關並得照
    本要點第七點第三項規定通知次得標人按最高標之月租金額取得得標
    權。
十、得標人應於繳清履約保證金後,十日內與本府簽訂臺中縣縣有不動產
    標租契約書(格式如附件四),除本要點第十二點另有規定外,其起
    租日期為簽約日。
十一、標租契約書簽訂後,除於標租公告有特別聲明不點交外,標租機關
      應將標的物點交予得標人。
十二、標租之不動產租期屆滿重新標租者,原承租人得以決標之月租金額
      優先承租。如得標人非原承租人時,標租機關應以書面將決標之月
      租金額及履約保證金金額通知原承租人,並徵詢原承租人是否願意
      按決標之月租金額優先承租。原承租人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十日內
      ,以書面表示是否願以決標之月租金額優先承租,並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原承租人表示願意承租者,應同時繳納履約保證金及於繳納履約
        保證金後十日內辦理訂約事宜,其起租日期為原租期屆滿之次日
        。
  (二)原承租人逾期未完成前款條件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由標租機
        關通知得標人於三十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及辦理訂約事宜。
十三、承租人於標租土地上興建建築物,應以本府為起造人,並於興建完
      成後登記本縣縣有,所需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十四、標租不動產租期屆滿時,標租機關不重新辦理標租或標租後得標人
      非原承租人並放棄優先承租權,地上私有建物應由原承租人負責拆
      除;其未拆除者,視同拋棄所有權,由標租機關逕為處置,所需處
      置費用由原承租人負擔,並得由履約保證金扣抵。
十五、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死亡,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
      月內申請繼承承租(申請繼承承租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五)但不可歸
      責於繼承人或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展期。
      全體繼承人無法會同申請繼承承租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部
      分繼承人以全體繼承人之名義申請辦理。
十六、租約終止,承租人拆除騰空非屬縣有之地上物,返還租賃物時,不
      得要求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