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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公益彩券盈餘,以結合民間 團體、推展本縣各項福利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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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及項目如下: (一)補助對象: 1.依法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且依法登記之社會福利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組織章程中明訂辦理社會福利者)、財團法人基金 會(捐助章程中明訂辦理社會福利,且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且 於本縣內從事福利服務者。 2.從事本縣社會福利之需求調查或研究發展、績效評估之大學社會 福利相關學系。 (二)補助項目 1.一般性補助:由本府另訂臺中縣公益彩券盈餘經費申請補助項目 及基準並據以審定。 2.政策性補助:由本府業務單位依政策及需要訂定計畫並據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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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標準如下: (一)一般性方案:依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補助項目及基準,審核 後決議補助經費,申請經常門應自籌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人事費 補助另依相關規定辦理),申請資本門應自籌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 。 (二)政策性方案:依實際所需經費預算額度,由本府業務單位依政策及 需要規劃初審,申請單位並得列部分自籌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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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如下: (一)單項計畫最高補助額度為審核經費之百分八十,申請單位每年補助 額度(含小額補助)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資本門另計。 (二)配合內政部及本府政策執行之方案經臺中縣公益彩券盈餘經費管理 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審議通過,得 不受前款補助比例及金額之限制。方案審核結果應敘明理由後上網 公告,以昭公信。 (三)由政府委託辦理或公設民營執行之方案得不受第一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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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案件採事前審核制,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全年度持續執行之案件及政策性方案,應依年度計畫,於前一年十 月十六日至十月三十日提出申請;資本門經費補助案,以前一年十 月十六日至十月三十日及當年五月一日至五月十五日提出。 (二)其他案件於前一年十月十六日至十月三十日、當年二月一日至二月 十五日、五月一日至五月十五日、八月一日至八月十五日提出申請 。 (三)申請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小額補助應於計畫辦理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未於時限內提出,不予補助,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四)緊急及具時效之案件,經委員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者,得隨時 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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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專案計畫經費申請表(附件一)。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 程)、實施對象、實施方式(工作內容)、預期目標、預期效益、 工程進度、經費需求(含明細、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其他單位申 請補助項目及金額)、經費來源、評估方式及收費基準等(附件二 )。 (三)自籌款證明(三個月內)。 (四)法人登記證書及組織章程(捐助章程)。 (五)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1.大學社會福利相關學系應以該系所名義提出申請。 2.如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業務者,應附委託契約書。 3.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依照相關法規須辦理公共安全檢查單位,均 應檢附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4.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項目、 金額及核定函。 5.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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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1.申請案應先送本府社會處轉送本府各業務主管單位,依審核重點 就計畫內容、相關文件及經費需求提出初審意見,再由本府社會 處彙整,送本委員會審議核定。 2.本委員會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如有實地勘查之必要,得派 員實地勘查後審議核定。 3.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小額補助由本府依本要點及臺中縣公益彩券 盈餘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審查逕予核定,於當季送本委員會 備查。 4.小額補助當年度累計受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時(不含資 本門),再次申請小額補助計畫,特殊案例送本委員會審議核定 ,一般案件停止受理。 (二)審核重點: 1.申請單位是否符合補助資格。 2.計畫內容是否符合其立案組織(捐助)章程之宗旨及服務內容。 3.申請計畫是否符合補助範圍、項目及基準。 4.申請補助經費及自籌款編列情形。 5.是否重複政府已辦理事項。 6.是否為補充政府未辦理之事項。 7.無逾期未核銷案件。 8.無重複申請補助項目。 9.申請計畫具目的適切性及重要性。 10.申請計畫執行後是否可達成預期效益。 11.計畫是否具良好評估機制。 (三)申請案件經審核通過者,於七日內通知申請單位;未核定補助者, 敘明審核意見,通知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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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經費之撥付與執行如下: (一)經費之核撥: 1.採預付者應於收到核定通知二週內檢附領據及專戶資料影本,報 本府撥款,存入專為本縣公益彩券辦理計畫而設立之專戶,專款 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不得抵用或移用。計畫執行 完成時,賸餘經費(應註明經常門或資本門)及專戶孳息應於次 年一月十日前繳回本府辦理結案,如未設立專戶,應於計畫執行 完成後,始得檢附領據請款。 2.經常門補助經費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資本門補助經費新臺幣一 百萬元以下,於計畫通過後一個月內掣據憑撥。 3.經常門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經費(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於計畫通過後一個月 內掣據憑撥。 (2)第二期經費(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依期中督導決議並俟 第一期經費核銷完竣後撥付。 4.小額補助於計畫完成後二週內檢附收據及第二款第五目之(1) 至之(8) 之文件憑撥。 5.資本門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依工程進度並經實地考核 且考核結果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再行撥付。 6.當年度補助經費累計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應經實地考核且考 核結果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再行撥付。 (二)經費之執行: 1.補助計畫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適用情形時,應確實依政府採 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2.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補助經費不得移作他用,但必 須配合實際需要修正或變更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事前詳 述理由,報請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辦理。 3.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不得相互流用,其劃分標準依行政院主計處 訂頒之『各類歲出歲入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規定辦理。 4.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將經費繳回 本府。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應於年度終 了前一個月內填具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款保留申請表(如附件 十)報經本府核准保留,始得繼續執行;未辦理保留即應繳回補 助款。 5.受補助單位如本項補助款為支出之全部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 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本府,另應檢送下列文件報本府結案 : (1)專案計畫績效評估(格式如附件三)。 (2)支出憑證簿(格式如附件四)。 (3)支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五)。 (4)申請計畫及核定表(格式如附件七)。 (5)支出分攤表(格式如附件八)。 (6)資本門支出檢附財產清冊(格式如附件九)。 (7)專案計畫成果6張彩色照片。 (8)講義、宣導品、手冊、其他公文、成果資料等。 6.受補助單位如本項補助款為支出之部分者(不含小額補助案件) ,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週內,檢附領據及第五目之(1) 至之 (8) 之文件報核銷結案。 7.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包括本委 員會補助及受補助單位之自籌款部分)扣繳稅款及實領淨額,並 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8.受補助單位自籌款或申請補助資料有編列不實或造假情事,經查 屬實後補助款應予繳還,且二年內不受理任何經費之申請。 9.補助款所支付之經費,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 目的及用途,應予剔除時,並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 10.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應繳回原補 助款,完成核銷後始得再次申請。 11.採預付方式者專戶如有其他收入來源,經查屬實專戶內孳息全數 繳回,且一年內不受理該單位先行預付經費。 12.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相關檔案備查,依規核銷憑證留 存受補助單位保管案件,應尋覓妥適保管場所,將自籌款及接受 補助之憑證依案裝訂成冊,以備查核。 13.受補助單位如有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約 定政府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 並得諮詢之條款。 14.受補助單位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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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及考核: (一)補助計畫,依規定得隨時派員瞭解辦理情形。 (二)單項計畫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於第一期經費撥付後 一至三個月內或實施期程過半年時,應將全部實際支用經費明細及 成果報告,送本府備查,本委員會得指派人員實地考核或抽查。 (三)當年度補助經費累計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經常門、資本門分開列 計)者需準備相關資料至委員會說明各計畫間之執行狀況、已完成 計畫之後續處理情形、工作人員之分配、計畫執行與預期進度。 (四)本府得派員不定期抽查受補助單位補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相關檔案存放至少十年以供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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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中縣公益彩券盈餘基金項下支應,並由本府編列 年度預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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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社會福利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之申請計畫(含補助民間團 體計畫)編列於年度預算者,訂定詳細計畫送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編列預算實施,得不適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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