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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補助對象 一、依法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且依法登記之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社 團法人(組織章程中明訂辦理社會福利者)、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 章程中明訂辦理社會福利,且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且於本縣內從事 福利服務者。 二、從事本縣社會福利之需求調查或研究發展、績效評估之大學社會福利 相關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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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補助標準 依臺中縣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民間團體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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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助類型 一、申請單位自辦或創辦者:依「臺中縣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民間團體 作業要點」及本基準辦理。 二、政府結合民間團體辦理者: (一)社會救助:辦理災後生活重建服務方案 1.方案內容:為協助災區民眾生活重建,扶助災民自立生活,重建 家園,補助從事社會福利服務之法人、機構與團體針對本縣天然 災害發生鄉鎮市或地區之民眾,辦理各項災後心靈重建、生活輔 導、職業訓練等各類福利服務方案或活動所需經費,俾加強災民 儘速完成重建,回歸正常生活。 2.補助項目基準: (1)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2)研習類: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保 險費、膳食費、雜支。 (3)一般性活動(不含授課):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保險費 、膳食費、臨時酬勞費、交通費、雜支。 (二)兒童少年福利 1.辦理兒童少年福利方案暨活動 (1)方案內容:以本縣兒童及少年為服務對象,辦理親職教育、研 習、宣導、訓練、育樂活動、生活輔導、文化活動、兒童及少 年社區服務等方案及活動。 (2)補助項目基準: 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研習類: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 保險費、膳食費、通訊費、雜支。 一般性活動(不含授課):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保險 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交通費、雜支。 2.辦理兒少保護服務 (1)方案內容:兒少保護個案及弱勢兒少支持團體、教育團體、成 長團體、增進弱勢族群福祉之觀摩、座談會、社區或校園保護 服務宣導活動。 (2)補助項目基準: 全縣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整,鄉(鎮、市)性活 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 研習類: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 保險費、膳食費、雜支。 一般性活動(不含授課):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保險 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交通費、雜支。 3.兒少保護服務網絡專業知能之研習 (1)方案內容:可包含兒少保護及性交易防制工作相關議題、外籍 與大陸配偶及其子女社會工作專業知能訓練等;實施方式:團 體授課、研討會、團體督導、機構觀摩。 (2)補助項目基準: 補助經費依據受訓對象、人數審核,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 元整。 研習類: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 保險費、膳食費、通訊費、雜支。 一般性活動(不含授課):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保險 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交通費、通訊費、雜支。 4.偏遠地區兒少保護整合性服務 (1)方案內容:兒少保案件個案管理服務、個案支持團體、教育團 體、成長團體、社區或校園保護服務宣導活動。 (2)補助項目基準: 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研習類: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 保險費、膳食費、通訊費、雜支。 一般性活動(不含授課):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保險 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交通費、通訊費、雜支。 5.全縣性研討會或論壇 (1)方案內容:辦理有關青少年訓練、研習及各項增進其自信心、 培養正當人格養成之各項活動、座談會或其他服務或宣導性活 動。 (2)補助項目基準: 全縣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整,鄉(鎮、市)性活 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 研習類: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 保險費、膳食費、通訊費、雜支。 一般性活動(不含授課):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保險 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交通費、通訊費、雜支。 (三)婦女福利 1.婦女福利方案 (1)方案內容:以本縣婦女為優先對象,辦理親職教育、研習、宣 導、訓練、育樂活動、生活輔導、文化活動、婦女社區服務等 方案及活動。 (2)補助項目基準: 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研習類: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 保險費、膳食費、雜支。 一般性活動(不含授課):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保險 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交通費、雜支。 2.單親家庭福利服務 (1)方案內容:單親家長或子女支持團體、親子活動、親職教育、 知性成長講座、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輔導或親子共讀、就業技能 培訓及其他服務活動。 (2)補助項目基準: 全縣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整,鄉(鎮、市)性活 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 研習類: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 保險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雜支。 一般性活動(不含授課):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保險 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交通費、雜支。 3.原住民婦女福利服務 (1)方案內容:原住民或子女支持團體、親子活動、親職教育、知 性成長講座、原住民家庭子女生活輔導、就業技能培訓及其他 服務活動。 (2)補助項目基準: 全縣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整,鄉(鎮、市)性活 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 研習類: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 保險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雜支。 一般性活動(不含授課):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保險 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交通費、雜支。 4.外籍與大陸配偶福利 (1)方案內容:外籍或大陸籍配偶或子女支持團體、外籍與大陸配 偶支持性服務方案、關懷外籍與大陸配偶宣導服務、親子活動 、親職教育、知性成長講座、家庭經營與管理、就業技能培訓 及其他服務活動。 (2)補助項目基準: 全縣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整,鄉(鎮、市)性活 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 研習類: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 保險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雜支。 一般性活動(不含授課):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保險 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交通費、雜支。 5.弱勢婦女服務 (1)方案內容:弱勢婦女及其子女支持團體、教育團體、成長團體 、弱勢婦女成長或教育講座、增進弱勢族群福祉之觀摩、表揚 暨相關座談會、弱勢婦女支持性服務方案、社區或校園保護服 務宣導活動、關懷弱勢婦女宣導服務。 (2)補助項目基準: 全縣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整,鄉(鎮市)性活動 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 研習類: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 保險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通訊費、雜支。 一般性活動(不含授課):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保險 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交通費、雜支。 6.婦女保護專業知能研習 (1)方案內容:訓練主題可包含婦女保護相關議題、外籍與大陸配 偶社會工作專業知能訓練等;實施方式:團體授課、研討會、 團體督導、機構觀摩等。 (2)補助項目基準: 補助經費依據受訓對象、人數審核,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 元整。 研習類: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 保險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雜支等項目。 一般性活動(不含授課):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保險 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交通費、雜支。 (四)老人福利 1.辦理老人福利方案 (1)方案內容:以本縣貧困老人為優先對象,辦理親職教育、研習 、宣導、訓練、育樂活動、生活輔導、文化活動等方案及活動 。 (2)補助項目基準: 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研習類: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 保險費、膳食費、雜支。 一般性活動(不含授課):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保險 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交通費、雜支。 2.社區照顧 (1)方案內容:增進老人福利服務及公益慈善相關措施或創新活動 、辦理網絡社區人員研習講座、社區志工培訓方案、跨縣市觀 摩暨交流活動、長者口述歷史及經驗傳承方案、知性成長講座 、老人就醫與健康醫療協助方案、老人社區照顧或社區支持方 案。 (2)補助項目基準: 每一方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整,活動性方案最高補助 新臺幣二十萬元整。 研習類: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 保險費、膳食費、雜支。 一般性活動(不含授課):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保險 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交通費、雜支。 3.老人保護服務 (1)方案內容:老人保護社區宣導講座、增進老人福祉之觀摩及相 關座談會。 (2)補助項目基準: 全縣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整,鄉(鎮、市)性活 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 研習類: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 保險費、膳食費、雜支。 一般性活動(不含授課):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保險 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交通費、雜支。 4.老人保護專業知能研習 (1)方案內容:訓練主題包含老人保護相關議題、照顧議題、財產 信託、相關法令研討、個案管理等;實施方式:團體授課、個 案研討、團體督導等。 (2)補助項目基準: 補助經費依據受訓對象、人數審核,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 元整。 研習類: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 保險費、膳食費、雜支。 一般性活動(不含授課):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保險 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交通費、雜支。 (五)身心障礙福利 1.身心障礙者社區家園建置設施設備補助 (1)方案內容:於本縣境內籌設身心障礙者社區家園,補助其建置 日常生活所需設施設備(如家電、無障礙設施)經費,俾增進 身心障礙者生活正常化及參與社區之機會。 (2)補助項目基準:補助建置社區家園所需設施設備經費,當年度 以申請一次為限,如購置日常家電用品、家具床組等,最高補 助新臺幣二十萬元;補助建立或改善無障礙空間之購置修繕費 用,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整。 2.辦理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 (1)方案內容:針對本縣身心障礙者,辦理各項支持團體、研習講 座、體育活動、增進家庭關係親職教育、生涯規劃、職業試探 、社會適應及社會參與、聯繫會報藝文展演、表揚活動(含志 工、模範父/母親、傑出身障者)等各類福利服務方案或活動 。 (2)補助項目基準: 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研習類: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 保險費、膳食費、雜支、交通費。 一般性活動(不含授課):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保險 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交通費、雜支。 3.身心障礙福利專業知能培訓及觀摩研習 (1)方案內容:辦理身心障礙社團會務人員專業成長研習活動(課 程含計畫書撰寫、活動成果自我評鑑、身心障礙法令、會計核 銷作業、會員幹部服務經驗分享等)、讀書會、研討會、外縣 市優良機構社團營運觀摩。 (2)補助項目基準: 補助經費依據受訓對象、人數審核,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 元整。 研習類: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 保險費、膳食費、雜支。 一般性活動(不含授課):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保險費 、膳食費、臨時酬勞費、交通費、雜支。 4.刪除。 (六)志願服務 1.教育訓練 (1)方案內容:包括志工基礎、特殊、成長、領導訓練、志工督導 訓練及其他專業訓練。 (2)補助項目基準: 全縣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膳食費、 交通費、保險費及雜支。 2.社會福利服務: (1)方案內容:運用志工於社區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服務工作,服務 對象包含兒少、婦女、老人、身障、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 (2)補助項目基準: 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志工交通費(以外勤服務之志工為限)、講師鐘點費、人事 費(每案限補助一人)、出席費、志工保險(每人年最高補 助新臺幣五百元)、印刷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膳 食費、雜支。 3.獎勵表揚: (1)方案內容:志願服務績優人員表揚、志工家族表揚、志願服務 運用單位表揚等。 (2)補助項目基準: 全縣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講師鐘點費、出席費、撰稿費、 印刷費、膳食費、保險費、交通費、場地佈置費、雜支。 4.聯合服務、成果展示、觀摩研習、專題研討會、志願服務會報: (1)方案內容:志工才藝競賽、志工趣味競賽、志工嘉年華會、志 願服務成果展示、志願服務示範、志工聯合服務、巡迴輔導、 志願服務專題研討會、會報等活動。 (2)補助項目基準: 全縣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場地租借費、講師鐘點費、出席費、撰稿費、印刷費、膳食 費、保險費、交通費、場地佈置費、雜支。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召開內部會報不予補助。 5.宣傳推廣 (1)方案內容:發行社區電子報或刊物、印製志願服務通訊、宣導 文宣、宣導海報、宣導講座、宣導活動等有關志願服務宣導事 宜。 (2)補助項目基準: 全縣性宣導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其餘最高補助新臺 幣十萬元。 場地費、講師鐘點費、撰稿費、印刷費、膳食費、保險費、 交通費、場地佈置費、通訊費、雜支。 6.志願服務需求調查、研究發展或績效評估 (1)方案內容:辦理全縣性志願服務需求調查、學術研究、辦理志 願服務運用團隊評鑑、辦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志願服務業務 評鑑。 (2)補助項目基準: 全縣性宣導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專家出席費、講師鐘點費、撰稿費、印刷費、膳食費、保險 費、交通費、訪員費及雜支。 (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 1.辦理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研習及宣導活動 (1)方案內容: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社區或校園宣導講座或綜合 性活動、防治網絡工作人員專業知能之研習訓練、講座、團體 、觀摩及座談會。 (2)補助項目基準: 全縣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整,鄉(鎮、市)性活 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 講座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 教材費、印刷費、保險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交通費、 車輛租借費、雜支。 2.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扶助方案及相對人學習方案 (1)方案內容:家庭暴力、性侵害個案支持團體、家庭暴力目睹兒 童少年輔導團體及其他直接或間接服務方案。 (2)補助項目基準: 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 100 萬元整(申請單位應與本府訂有 委託契約,或出具本府(含其所屬機關)補助辦理該項服務 內容之證明文件或切結)。 補助專業人事費、辦公室租金、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 心理輔導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印刷費、膳食費、交通 費、雜支。 充實設施設備費,每案最高補助 50 萬元。 3.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評估研究 (1)方案內容: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個案輔導服務措施研究計畫;研究類型以 增進本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權益及提升相關服務措施 為主。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團體治療或輔導方案評 估。 (2)補助項目基準: 研究經費依據研究區域人數及對象審核,最高補助新臺幣三 十萬元整。 訪問調查費、問卷資料整理及統計費、印刷費、臨時酬勞費 、座談會、焦點團體專家出席費、雜支。 (八)厚植社團能量方案 1.專案型人力 (1)補助對象:於本縣合法立案且符合下列資格之社會團體(以下 皆須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運作正常,依法召開相關會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者。 於本縣提供社會福利工作,且未曾核予本項人事費補助。 上年度曾獲各級政府部門或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推動社會福利工作,且服務成效良好,核銷工作完 備者。 社團現無專職人力或專職人員一名。 上年度社團支出決算數: A.未有專職人力決算數需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B.現有一名專職人力或補助聘任人力達一年以上者決算數需 達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 (2)補助項目基準: 專案人事費用:專職人力一名協助規劃執行社會服務方案、 整合相關資源及一般行政業務協調工作。 補助標準: A.第一年:符合上開補助對象者,聘用專職人力健全社團機 制、增強社團服務能量。補助額度依據肆、補助項目及基 準之人事費額度全額補助。 B.第二年:符合上開補助對象者,聘用專職人力積極投入推 動社會福利工作,獲公部門補助經費達十五萬元,且服務 成效良好,核銷工作完備者。補助額度依據肆、補助項目 及基準之人事費額度及年度評鑑計畫成績核定補助經費。 C.第三年:符合上開補助對象者,聘用專職人力積極投入推 動社會福利工作,開創福利方案結合社會資源,獲公部門 補助達新臺幣三十萬元者,服務成效良好,相關評鑑或業 務評核良好者。補助額度依據肆、補助項目及基準之人事 費額度及年度評鑑計畫成績核定補助經費。 D.如為延續性方案者,依本府年度評鑑計畫成績優等以上者 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甲等以上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乙等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餘等級不予補助;第二次以後 申請補助需針對評鑑意見提出改進及修正後計畫書。 E.補助以三年為原則,特殊情況需經臺中縣公益彩券盈餘經 費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F.每年均需提計畫申請,並於前一年十月十六日至十月三十 日及當年五月一日至五月十五日提出申請。 2.方案型人力 (1)補助對象:合法立案且符合下列各項資格之社會團體、社會福 利基金會(以下皆須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於本縣提供社會福利工作,且該項計畫未獲本委員會人事費 之補助。 上年度曾獲各級政府部門或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累計新臺 幣三十萬元以上推動社會福利工作,且服務成效良好,核銷 工作完備者。 現有專職人力二名以上。 (2)補助項目基準: 專業人事費:每年最高補助專業人員二名。 補助標準: A.每年均需提計畫申請,並於前一年十月十六日至十月三十 日及當年五月一日至五月十五日統一提出申請。 B.如為延續性方案者,依本府年度評鑑計畫成績優等以上者 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甲等以上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乙等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餘等級不予補助;第二次以後 申請補助需針對評鑑意見提出改進及修正後計畫書。 3.厚植社團能量方案補助計畫該名補助人力及單位負責人(須理事 /董事以上人員)皆須參與本府辦理之研習訓練課程,未參與者 ,下一年度不予補助該項人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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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補助項目基準 (一)經常門 1.人事費 (1)專業人事費(含勞健保及相關費用): 社工及其他經本委員會認定之專業人員。 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 條規定資格者。 專業人員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二千元(含勞健保及雇主提繳 勞工退休金),專業督導人員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含勞健保及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對於具專業證照之專業 人員補助證照加給新臺幣一千元,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 補助加給新臺幣一千元。 人員出缺時將按出缺月份比例扣除補助金額。 (2)專案人事費(含勞健保及相關費用): 必要資格: A.五專(含二專)畢業以上,接受社福相關訓練累計達一百 小時或修習社工專業課程達二十學分者。 B.高中職畢業以上,接受相關訓練達一百二十小時。 C.上述資格需提出學歷證明、訓練時數等足資證明文件。 五專(含二專)第一年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含勞健 保及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第二年每月新臺幣補助二萬六 千元(含勞健保新臺幣及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 高中職第一年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二千元(含勞健保及雇主 提繳勞工退休金);第二年起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三千元( 含勞健保及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 人員出缺時將按出缺月份比例扣除補助金額。 (3)申請單位應檢附勞保、健保、雇主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證明文件 及明細,並予以造冊。如未依規定辦理勞、健保或提撥勞退準 備金者,不予補助。 2.臨時酬勞費: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元。但每人每月補助款不得超過 法定基本工資。 3.課輔志工交通及誤餐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每 次至少服務一點五小時,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4.講座鐘點費: (1)碩士以上: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 (2)大專以上: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四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 (3)高中職以下(含高中職):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內聘折半支給。 (4)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十年以上: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 六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5)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六年以上,未滿十年:外聘最高每小時 新臺幣一千四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6)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二年以上,未滿六年:外聘最高每小時 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5.教練費:每小時新臺幣五百元,每人每天最高新臺幣五百元。 6.專家學者出席費:每人每次以新臺幣二千元為上限。 7.訪員費:每一份最高新臺幣三百元。 8.印刷費:覈實報銷,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並須於印製文 件上印製「臺中縣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字樣。 9.教材費:覈實報銷,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並須於印製文 件上印製「臺中縣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字樣。 10.撰稿費:每千字新臺幣五百八十元。 11.交通費:依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12.問卷資料整理及統計費:覈實核銷,每案最高補助 5 萬元。 13.通訊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用途為郵資,須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 14.場地佈置費: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八千元。 15.場地租借費:覈實核銷,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 1 萬元。 16.保險費: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四千元。 17.志工交通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元。 18.車輛租借費:覈實核銷,每日每輛最高補助一萬二千元,每案最 高補助新臺幣陸萬元。 19.膳食費每人每餐新臺幣六十元。 20.雜支每案最高補助核定總經費之百分之六(含茶水、文宣、文具 用品、攝影費等)。 21.其他:因服務對象特殊性需求或活動特殊需要需支用(1)至(1 7) 以外之項目,需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住宿費依照「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22.申請其他單位補助款有重複補助項目,該補助項目予以扣除。 23.非補助項目: (1)出國旅遊(含考察、觀摩)、旅遊及聯誼性活動或聚餐。 (2)獎金、獎品、宣導品、紀念品、服裝、義賣等。 (3)團體機構之會務基本運作:如法定會務、公務性活動等費用。 (4)加班費、旅費(含交通費、住宿、膳雜費)、點心費、活動性 計畫之相關人事費等費用。 24.技藝研習課程之作品及成果,需配合縣府於福利服務中心展示成 果,不配合展示者,則下一季申請計畫不予補助。 (二)資本門部分: 1.充實設施設備 (1)補助項目:辦公設備、電腦設備(含軟體設備)、通訊設備、 視聽設備、訓練設備等。 於本縣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員工人數三人以下最高補助新 臺幣六萬元,員工數每增加一人,補助額度得增加新臺幣二 萬元,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整。 於本縣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員工人數五人以下最高補助新 臺幣十萬元,員工數每增加一人,補助額度得增加新臺幣三 萬元,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十五萬元整。 非於本縣立案但承接本府福利方案者比照內政部補助標準: 全國性團體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省(市)級團體最高 補助新臺幣十八萬元整;縣(市)級團體者最高補助新臺幣 十五萬元整。 員工投保時間需達六個月以上始得以計算,如未達六個月但 係遞補離職者,且員工總人數不低於前六個月三分之二員工 數亦可納入(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年內累計不得超過補助額度,且所購設備未逾財物標準分 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者不得重複申請。 前一年度經內政部社會福利機構評鑑評鑑成績為乙等以上之 非營利社會福利機構及前一年度服務績效良好之社會團體, 經委員會審核通過者,不受前、、補助金額及年限之 限制(惟三年內之補助對象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之補助對象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 130 萬元)。 因單位迫切需求需申請前目以外之設施設備,需經本委員會 審議通過。 資本門補助計畫須於設施設備購置完畢一個月內檢附核銷文 件辦理核銷程序。 2.充實交通設備:購置交通車輛及車輛改裝 (1)補助對象及標準: 補助具法人資格之社會團體、社會福利基金會,並於本縣實 際從事社會福利業務一年以上,有服務績效者,且目前提供 服務項目須使用車輛定時服務或載送弱勢人口者(照顧服務 方案),視方案內容核予補助,購置及必要之改裝費用最高 補助百分之七十,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七十萬元整。 補助具法人資格之社會福利機構,並於本縣實際從事社會福 利業務一年以上,有服務績效者,且目前提供服務項目須使 用車輛定時服務或載送弱勢人口者(照顧服務方案),視方 案內容核予補助,購置及必要之改裝費用最高補助百分之七 十,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九十萬元整。 (2)後續維修費用及相關費用(保險費、牌照稅、燃料稅)應自籌 。 (3)擬具交通服務計畫於前一年十月十六日至十月三十日統一提出 申請,其餘期間不接受申請,年底時需附使用紀錄,除不可抗 力因素外,執行績效未達預估百分之八十,依補助標準辦理差 額繳回。每單位最高補助一輛,並逐年檢送服務紀錄報府備查 ,至財物標準分類所列車輛最低使用年限止,未逾年限者不得 再提出申請。 3.建物修繕:以使用每滿五年後視實際需求提出申請。 4.補助項目為設施設備者請貼上「臺中縣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 字樣。 5.其他項目參照中央政府及本府預算編列作業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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