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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099877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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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殯葬設施、殯葬服務業及殯葬行為,
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殯葬設施,指公墓、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
施。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在縣為本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