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錄影監視系統設置暨管理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警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健全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村 (里)
    辦公處錄影監視系統設置及管理,以維護治安,並兼顧人民權益保障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村 (里) 辦公處錄監視系統之設置管理,依本
    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錄影監視系統,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鄉 (鎮、市)
    公所編列之預算,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款及民間企業人士捐助裝設之
    安全維護設備。
四、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縣警察局,主管機關得將辦理會勘、查核及調
    閱事項委任轄區警察分局執行之。
五、錄影監視系統設置應規劃於治安要點、交通要衝、重要路口、偏僻巷
    弄、治安死角等治安、交通及其他公共安全上有需要之公共處所。
六、錄影監視系統攝錄之影音,不得針對特定標的或私人處所。
七、錄影監視系統設備裝置於他人建築物或電桿、路燈桿、交通號誌桿等
    有關處所,應事先取得所有權人或主管機關之許可。
八、錄影監視系統設備應們行取得合法電源,非巠同意不得擅自接取他人
    電源使用。
九、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村 (里) 辦公處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應向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但主管機關因治安需要及交通監控、維護場站與行車
    安全等目的所設置之錄影監視系統,不在此限。
    申請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應就設置地點先行徵詢主管機關意見。
    申請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監視器數量、監控機房、監視器位置及所有連接線路之平面圖、配
      置圖。
 (三) 設置處所之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
 (四) 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三項第三款應檢附文件,得於主管機關辦理會勘調查後提出。
十、主管機關受理設置申請許可案件,應召集本府民政局、工務局、相關
    鄉 (鎮、市) 公所及相關機關共同會勘調查。現場勘查時,裝設地點
    村 (里) 長及申請人會同勘查或列席說明。
十一、主管機關為許可時,應附加下列附款:管理人應遵守本要點之規定
      ,違反者,同意接受主管機關依本要點規定處理。
      主管機關為許可時,除附加前項規定之附款外,得附加其他條件或
      負擔等附款。
十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鄉 (鎮、市) 公所及村 (里) 社區設置之錄
      影監視系統,以各該單位首長 (主管) 為管理人;管理人有變更時
      ,應向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情形,於各管理人卸任時,應辦理移交。其非以公款購置者,
      得不辦移交,但應們行拆除或捐贈前項各單位,並列人財產登記。
      其不自行拆除或不予捐贈者,由主管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十三、主管機關得定期或隨時檢查錄影監視系統運作及攝錄影音保存情形
      ,管理人不得拒絕。
十四、民眾或其他非偵查機關為維護本身權益,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所
      攝錄儲存之影像資料,應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理相關規
      定填具申請書並指明特定時段,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向管理人申調
      閱覽。
十五、因偵查案件調閱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之影像資料,應經保管使
      用單位 (主管) 同意,並設專簿登記備查。
十六、主管機關所屬分局各級人員應協調管理單位加強管理錄影監視系統
      資料之取用,避免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三十三條易第三十五條等相關規定。
十七、裝置之錄影監視系統,各使用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每日檢視
      使用情形,並作成紀錄備替。發現異常或故障應立即電話通知廠商
      員檢修。
十八、主管機關所屬分局應每月派員檢視錄影監視系統至少一次並將使用
      情形作成紀錄,每日並應不定時檢視所轄各錄影監視系統有無正常
      運作,如發現有異常狀況或故障待修時,應立即查明處理。
十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