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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立中小學候用校長主任甄選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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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三條第
    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設臺中市市立中小學候用校長主任甄選
    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其任務如下:
 (一) 審議甄選實施計畫、簡章及報名表。
 (二) 審議初選、複選相關試務籌備工作。
 (三) 審議甄選錄取名單。
 (四) 審議甄選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或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
 (一) 本府教育局局長。
 (二) 本府人事室主任。
 (三) 本府政風室主任。
 (四) 本市市立中、小學校長代表三人。
 (五) 本市教師代表一人。
 (六) 本市市立中、小學家長代表一人。
 (七) 教育學者專家代表三人。
四、本委員會為臨時任務編組,該次甄選任務完成後,即行解散。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業務主管課長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
六、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
    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
    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七、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八、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九、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會議;但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委員,無法
    親自出席者,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十、本委員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家長代表或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發展基金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