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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私有歷史建築物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183196號公告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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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私有歷史建築物,指經臺中縣政府依歷史建築登錄及輔助
辦法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
第 3 條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其地價稅減徵百分之五十、房屋稅減徵百分之
三十。
第 4 條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本府應於登錄後三十日內將建物及基地面積列
冊通報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生變更或滅失時,亦同。
第 5 條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自登錄後當年期起減徵地價稅;房屋稅自當月
份起減徵。減徵原因消滅者,地價稅自次年期起;房屋稅自次月份起回復
稽徵。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