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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法律扶助顧問遴聘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法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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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法律扶助服務,遴聘熱心公益、
    學有專精之律師擔任本府法律扶助顧問,以保障市民權益,特訂定本
    要點。
二、法律扶助顧問由本府就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遴聘之:
(一)登錄執業五年以上之律師。
(二)事務所設於本市之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會員。
(三)七十歲以下身心健康足以擔任法律扶助服務工作。
(四)未依律師法受懲戒處分。
三、本府遴聘法律扶助顧問五十名,但得視業務實際需求調整之。法律扶
    助顧問任期二年,因故出缺時,得補聘之,補聘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時為止。
    前項法律扶助顧問,以曾擔任本府法律扶助顧問績效優良者,優先聘
    任之。
四、本府法律扶助顧問服務地點為本府及各區公所,其輪值地點及時間表
    由本府另定之。
五、法律扶助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予以解聘或不予續聘:
(一)經法院廢止或註銷其登錄。
(二)依律師法受懲戒處分。
(三)無正當理由未親自出席服務達三次以上。
(四)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額外之酬金。
(五)經常遲到、早退或態度敷衍致無法達成法律扶助目的。
六、本府遴聘法律扶助顧問,應致送法律扶助顧問證書,並載明任期。但
    於任期中依第五點解聘者,應繳回該證書。
七、法律扶助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制處編列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