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臺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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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業務,執行 中央機關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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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 長一人,襄助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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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局置秘書二人,協助核稿,其中一人並兼行政科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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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局設下列各科及分局,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稽核科:掌理各稅稽徵之稽核及抽查等事項。 二、企劃科:掌理為民服務、法令宣導、公共關係、研究發展、管制考核 、綜合設計規劃及其他稅務行政綜合業務等事項。 三、土地稅科:掌理土地增值稅、田賦、地價稅稽徵及工程受益費經徵等 事項。 四、房屋稅科:掌理房屋稅、契稅、印花稅之稽徵等事項。 五、消費稅科:掌理使用牌照稅、娛樂稅、特別稅、臨時稅、附加稅之稽 徵、查緝漏稅及單照管理等事項。 六、資訊科:掌理課稅資料處理、資訊設備管理、系統執行、稅款劃解及 退稅等事項。 七、法務科:掌理各稅違章審理、裁罰、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國家賠 償及欠稅罰鍰移送執行等事項。 八、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庶務、出納等事項。 九、大屯分局:掌理分局各項稅捐稽徵等事項。 十、沙鹿分局:掌理分局各項稅捐稽徵等事項。 十一、東勢分局:掌理分局各項稅捐稽徵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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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局置科長、分局長、審核員、股長、電子作業管理師、稅務員、科員、 助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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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局設會計科,置科長、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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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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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業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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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局各科及分局得分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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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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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局及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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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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