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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墩工藝師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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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大墩工藝師之審查,特依據臺中
    市大墩工藝師審查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七條規定,設臺中市大
    墩工藝師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各年度受理申請類別及簡章之審議。
 (二) 各類別評審委員之遴選。
 (三) 各類別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之審議。
 (四) 其他有關大墩工藝師之審查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或副市
    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文化局 (以下簡稱文化局) 局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 獲頒國家文藝獎、教育部文藝創作獎、中山文藝獎等國家級獎項者
      。
 (二) 具全省美展免審查資格者。
 (三) 獲國家工藝獎三等獎以上達三次以上者。
 (四) 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副教授以上,並有具體研究或
      創作成果者。
 (五) 其他相關工藝之專家學者。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
    ;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應依當年度受理申請之類別,分別設置評審委員會,各類評
    審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委員會建請市長聘任之,負責大墩
    工藝師書面及作品之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具備本要點第三點各款資格之一。
    評審委員應親自擔任評審工作,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各類評審委員會於評審工作結束時解散。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化局副局長擔任,下置幹事一人至三
    人,由文化局派員兼任,負責相關行政作業。
七、本委員會會議均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各類評審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有
    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九、本委員會對於各類評審委員會之評審結果,除有違反本辦法第四條、
    第十條或有其他重大違規情事者外,不得變更之。
十、本委員會及各類評審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