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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市立中小學教職員獎勵事宜,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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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立中小學教職員指導學生參加各項競賽或辦理各項活動,本府得予 獎勵,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指導學生參加各項體育競賽,其獎勵標準如下表: ┌──┬──┬──┬──┬──┬───────────────┐ │等級│名次│領隊│教練│管理│說明 │ ├──┼──┼──┼──┼──┼───────────────┤ │全 │第一│嘉獎│嘉獎│獎狀│1.全市性係指有四縣市以下共同參│ │市 │名 │一次│一次│ │ 與之體育競賽活動。 │ │性 ├──┼──┼──┼──┤2.參賽隊數在三隊以上者,獎勵第│ │ │第二│\ │嘉獎│\ │ 一名,在五隊以上者,獎勵至第│ │ │名 │ \│一次│ \│ 二名;在七隊以上者,獎勵至第│ │ ├──┼──┼──┼──┤ 三名。 │ │ │第三│\ │獎狀│\ │3.參賽人員在五人以下者,個人組│ │ │名 │ \│ │ \│ 第一名,領隊及教練各記嘉獎一│ │ ├──┴──┴──┴──┤ 次;第二名,教練核發獎狀一幀│ │ │ │ 。但學校獲獎二組以上者,領隊│ │ │ │ 僅記嘉獎一次。 │ │ │ │4.參加民間社團舉辦之正式錦鏢賽│ │ │ │ ,獲團體組第一名,教練記嘉獎│ │ │ │ 一次,第二名核發獎狀一幀;個│ │ │ │ 人組第一名教練核發獎狀一幀。│ │ │ │5.創新紀錄,教練記嘉獎一次。同│ │ │ │ 一比賽不同組別同一人同時獲獎│ │ │ │ ,擇一敘獎;獲精神錦標者,管│ │ │ │ 理記嘉獎一次 │ ├──┼──┬──┬──┬──┼───────────────┤ │區 │第一│嘉獎│嘉獎│嘉獎│1.區域性係指有五縣市以上,未達│ │域 │名 │一次│二次│一次│ 七縣市所共同參與之體育競賽活│ │性 ├──┼──┼──┼──┤ 動。 │ │ │第二│\ │嘉獎│獎狀│2.參賽隊數在三隊以上者,獎勵第│ │ │名 │ \│一次│ │ 一名,在五隊以上者,獎勵至第│ │ ├──┼──┼──┼──┤ 二名;在七隊以上者,獎勵至第│ │ │第三│\ │獎狀│獎狀│ 三名。 │ │ │名 │ \│ │ │3.參賽人員在五人以下者,個人組│ │ ├──┴──┴──┴──┤ 第一名,教練記嘉獎一次;第二│ │ │ │ 、三名,教練核發獎狀一幀。 │ │ │ │4.參加民間社團舉辦之正式錦標賽│ │ │ │ ,獲團體組第一名,教練記嘉獎│ │ │ │ 一次,第二名核發獎狀一幀;個│ │ │ │ 人組第一名教練核發獎狀一幀。│ │ │ │5.創新紀錄,教練記嘉獎一次。同│ │ │ │ 一比賽不同組別同一人同時獲獎│ │ │ │ ,擇一敘獎;獲精神錦標者,管│ │ │ │ 理記嘉獎一次。 │ ├──┼──┬──┬──┬──┼───────────────┤ │全 │第一│嘉獎│記功│嘉獎│1.全國性係指有七縣市以上共同參│ │國 │名 │二次│一次│二次│ 與之體育競賽活動。 │ │性 ├──┼──┼──┼──┤2.參賽隊數在三隊以上者,獎勵第│ │ │第二│嘉獎│嘉獎│嘉獎│ 一名;在五隊以上者,獎勵至第│ │ │名 │一次│二次│一次│ 二名,在七隊以上者,獎勵至第│ │ ├──┼──┼──┼──┤ 三名,在九隊以上者,獎勵至第│ │ │第三│嘉獎│嘉獎│嘉獎│ 四名;在十一隊以上者,獎勵至│ │ │名 │一次│一次│一次│ 第五名;在十三隊以上者,獎勵│ │ ├──┼──┼──┼──┤ 至第六名。 │ │ │第四│\ │獎狀│獎狀│3.參賽人員在五人以下者,獲個人│ │ │名 │ \│ │ │ 組第一名,指導記嘉獎二次;第│ │ ├──┼──┼──┼──┤ 二名,指導記嘉獎一次:第三、│ │ │第五│\ │獎狀│\ │ 四名者,指導核發獎狀一幀。 │ │ │名 │ \│ │ \│4.參加民間社團舉辦之正式錦標賽│ │ ├──┼──┼──┼──┤ 獲團體組第一、二、三、四、五│ │ │第六│\ │獎狀│\ │ 名,比照全國性第二、三、四、│ │ │名 │ \│ │ \│ 五、六名辦理敘獎。獲個人組第│ │ ├──┴──┴──┴──┤ 一名,教練記嘉獎一次;第二、│ │ │ │ 三名,教練核發獎狀一幀。 │ │ │ │5.獲第一名,參加人員(公教人員│ │ │ │ )含教練、領隊、管理各記嘉獎│ │ │ │ 一次。 │ │ │ │6.創新紀錄,教練記嘉獎一次。同│ │ │ │ 一比賽不同組別同一人同時獲獎│ │ │ │ ,擇一敘獎;獲精神錦標,管理│ │ │ │ 記嘉獎一次。 │ ├──┼──┬──┬──┬──┼──┬────────────┤ │遠 │第一│記功│記一│記功│經理│第二名以下比照全國性第一│ │東 │名 │二次│大功│二次│記功│名敘獎,餘依序類推。 │ │區 │ │ │ │ │二次│ │ ├──┼──┼──┼──┼──┼──┼────────────┤ │世 │第一│記一│ 總 │記一│經理│1.第二名以下比照遠東區第│ │界 │名 │大功│教練│大功│記一│ 一名敘獎。 │ │性 │ │ │) │ │大功│2.如獲世界性冠軍以最高層│ │ │ │ │記二│ │ │ 級敘獎一次為原則。 │ │ │ │ │大功│ │ │ │ └──┴──┴──┴──┴──┴──┴────────────┘ (二)指導學生參加各項學藝競賽,其獎勵標準如下: ┌──┬──┬──┬──┬──────────────────┐ │等級│名次│校長│指導│說明 │ ├──┼──┼──┼──┼──────────────────┤ │全 │第一│\ │嘉獎│1.全市性係指由本府舉辦或有四縣市以下│ │市 │名 │ \│一次│ 所共同參與之學藝競賽活動。 │ │性 ├──┼──┼──┤2.各項敘獎額度及人數,比照體育競賽獎│ │ │第二│\ │獎狀│ 勵規定辦理。 │ │ │名 │ \│ │ │ │ ├──┼──┼──┤ │ │ │第三│\ │獎狀│ │ │ │名 │ \│ │ │ ├──┼──┼──┼──┼──────────────────┤ │區 │第一│嘉獎│嘉獎│1.區域性係指有五縣市以上,未達七縣市│ │域 │名 │一次│二次│ 所共同參與之學藝競賽活動。 │ │性 ├──┼──┼──┤2.各項敘獎額度及人數,比照體育競賽獎│ │ │第二│\ │嘉獎│ 勵規定辦理。 │ │ │名 │ \│一次│ │ │ ├──┼──┼──┤ │ │ │第三│\ │獎狀│ │ │ │名 │ \│ │ │ ├──┼──┼──┼──┼──────────────────┤ │全 │第一│嘉獎│記功│1.全國性係指有七縣市以上共同參與之學│ │國 │名 │二次│一次│ 藝競賽活動。 │ │性 ├──┼──┼──┤2.各項敘獎額度及人數,比照體育競賽獎│ │ │第二│嘉獎│嘉獎│ 勵規定辦理。 │ │ │名 │一次│二次│3.全省性美術比賽或其他創作競賽或特優│ │ ├──┼──┼──┤ 、優等、甲等(佳作)等,分別比照同│ │ │第三│嘉獎│嘉獎│ 等級體育競賽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 │名 │一次│一次│ 辦理敘獎。 │ │ ├──┼──┼──┤ │ │ │第四│\ │獎狀│ │ │ │名 │ \│ │ │ │ ├──┼──┼──┤ │ │ │第五│\ │獎狀│ │ │ │名 │ \│ │ │ │ ├──┼──┼──┤ │ │ │第六│\ │獎狀│ │ │ │名 │ \│ │ │ └──┴──┴──┴──┴──────────────────┘ (三)辦理下列活動,其獎勵標準如下 ┌─────┬───────────────────┬────┐ │項目 │獎勵標準 │備註 │ ├─────┼───────────────────┼────┤ │1.教學觀摩│(1) 全市性: │中部五縣│ │ │ 經評定成績優異,校長記嘉獎一次,│市(區域│ │ │ 主辦人員三至五人、擔任教學演示者│性):比│ │ │ 各記嘉獎一次,協辦人員一至三人各│照全巿性│ │ │ 核發獎狀一幀。 │辦理敘獎│ │ │(2) 全國性: │ │ │ │ 經評定成績優異,校長記嘉獎二次,│ │ │ │ 主辦人員四至六人、擔任教學演示者│ │ │ │ 各記嘉獎二次,協辦人員一至三人各│ │ │ │ 核發獎狀一幀。 │ │ ├─────┼───────────────────┼────┤ │2.教育專業│(1) 全市性: │同上 │ │ 知能研習│ 辦理四天以下,依下列辦理方式敘│ │ │ │ 獎: │ │ │ │ 校長記嘉獎一次,主辦人員五人以│ │ │ │ 下各記嘉獎一次,協辦人員五人以│ │ │ │ 下各核發獎狀一幀。 │ │ │ │ 辦理五天以上,依下列辦理方式敘│ │ │ │ 獎: │ │ │ │ 校長記嘉獎二次,主辦人員六人以│ │ │ │ 下各記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六人以│ │ │ │ 下各核發獎狀一幀。 │ │ │ │(2) 全國性: │ │ │ │ 經評定成績優異,校長記嘉獎二次,│ │ │ │ 主辦人員六人以下各記嘉獎二次,協│ │ │ │ 辦人員六人以下核發狀一幀。 │ │ ├─────┼───────────────────┼────┤ │3.童軍教育│(1) 全市性: │同上 │ │ 訓練活動│ 辦理童子軍大露營及聯團活動:營主│ │ │ │ 任、總幹事、召集人各記嘉獎二次;│ │ │ │ 其他工作人員各記嘉獎一次。 │ │ │ │(2) 全國性: │ │ │ │ 營主任、副營主任、總幹事(團長)│ │ │ │ 各記功一次,組長、副組長(教務長│ │ │ │ 、事務長)各記嘉獎二次,其他工作│ │ │ │ 人員各記嘉獎一次。 │ │ │ │(3) 國際性:比照全國性酌加獎勵。 │ │ │ │(4) 各類童軍木章訓練-主持人、教務長│ │ │ │ 、事務長各記嘉獎二次,其他工作人│ │ │ │ 員各記嘉獎一次。 │ │ ├─────┼───────────────────┼────┤ │4.收回宿舍│年度內如期收回宿舍或徵收校地,主辦人員│ │ │ 及校地徵│三人以下各記嘉獎二次,其他相關人員二人│ │ │ 收。 │以下,各記嘉獎一次。但案情複雜者得從優│ │ │ │敘獎。 │ │ ├─────┼───────────────────┼────┤ │5.營繕工程│(1) 由計畫處列管之年度工程,依該處考│ │ │ │ 核結果敘獎。 │ │ │ │(2) 年度內經市府列管工程,依計畫如期│ │ │ │ 或提前完工,經教育處審核為績優學│ │ │ │ 校,工程費新台幣五千萬以上者,每│ │ │ │ 校五人以下各記嘉獎二次,工程費未│ │ │ │ 達新台幣五千萬者,每校五人以下各│ │ │ │ 記嘉獎一次。 │ │ │ │(3) 專案計畫工程,依規定標準敘獎。 │ │ ├─────┼───────────────────┼────┤ │6.輔導團教│學年度辦理巡迴輔導工作在三次以下者,核│ │ │ 學輔導工│發獎狀一幀;四次至六次者,記嘉獎一次。│ │ │ 作 │七次至九次者,記嘉獎二次。在十次以上者│ │ │ │,記功一次。 │ │ ├─────┴───────────────────┴────┤ │7.其他承辦訓練、競賽、育樂營、研習、教學評鑑、表揚大會、發表│ │ 會、研討會、展覽會、全市性教材編輯活動成果彙編、各類教學資│ │ 源學校及各類教育活動等活動,視辦理績效,依其性質比照類似活│ │ 動酌予獎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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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長之敘獎應於競賽活動結束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月內,檢齊有關 資料(如秩序冊、成績證明、活動資料...等)填具獎懲請示單報 本府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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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調府辦理各項教育行政工作,績效優良者,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未滿一年者,核發獎狀一幀。 (二)每滿一年,記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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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市教師甄試之主辦學校校長及承辦人員各記功一次,協辦人員六人 以下各記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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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民中、小教師介聘工作之主辦學校校長及承辦人員各記功一次,協 辦人員六人以下各記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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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擔任身心障礙特教班導師每滿三年者,記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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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擔任身心障礙特教班教師每滿五年者,記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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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普通班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績效優異者,每年核發獎狀一幀,累 計達三年者,記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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