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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立國民中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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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學生充分利用假期,充
    實生活內涵,促進身心健康,及在學期中,利用課後時間實施補救教
    學,以提昇學生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對象:國民中學學生(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
    學生自由申請參加並取得家長同意書,不得強迫學參加。
三、活動時間:
(一)課後輔導:以每週五天,每天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
(二)寒暑假學藝活動:
      1.暑期學藝活動:以不超過一百二十小時為原則。
      2.寒假學藝活動:以不超過四十小時為原則。
四、活動方式與內容:
(一)活動內容包括課業輔導與藝能課程(包括技藝課程、體能活動、康
      樂活動、童軍活動、生活教育、生涯規劃等課程),由各校妥為設
      計籌畫,不得有升學或課業之不當補習。
(二)課業輔導以複習舊教材或視學生需要,酌量自備補充教材;不得提
      前教授新單元教材,或採用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考試之各種參考
      書及測驗卷。
五、收費及支用原則:
(一)收費應以自給自足為限。
(二)收費標準計算公式:新臺幣三百六十元x節數÷○‧七÷三十五=
   每名學生應繳費用(個位數字無條件進位)。
(三)所收費用依下列費用支用:
      1.教師鐘點費(一節新臺幣三百八十元)按實際授課節數支給,並
        不得列入超支鐘點計算,其餘充作學校行政費、事務費及設備費
        。
      2.學生家境清寒低收入或單親家庭生計困難者,應准予其免繳納費
        用;中途參加或退出之學生按參加之週數核實收費或退費。
      3.學校收費應開立收據,並應納入學校會計,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處
        理,應本取之學生,用之學生,與教學活動相關,專款專用為原
        則。
六、各校辦理藝能活動、體育活動、康樂活動、童軍活動、生活教育、生
    涯規劃等課程,在校內資源不足之情況下,得利用社會資源,聘請具
    有特殊專長、才藝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辦理,以提高活動效果。
七、各校實施課後輔導暨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依據本要點擬定實施計畫,報
    本府備查,並將有關資料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