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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 例) 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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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本府公寓大廈提昇居住品質督導小組各局、室、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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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以向各鄉 (鎮、市) 公所核備有案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為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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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準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本府編列單位預算。 (二) 中央政府補助。 (三) 私人或團體捐贈。 (四)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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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基準申請補助之管理委員會,應具備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 (一) 申請書 (如附表一) 。 (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會議紀錄文件。 (三)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四) 公共設施維護計畫書。 (五)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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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一) 公共環境清潔衛生維持。 (二) 公共消防滅火器材維護。 (三) 以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修繕。 (四) 綠化美化植栽。 (五) 藝文活動、圖書設備設施或經費。 (六) 治安、保護幼老行動不便者設備設施。 (七) 參加本府舉辦各項評選活動經費。 (八) 本條例公布實施後之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法完成報備手 續者。 (九) 其他有關管理委員會各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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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點補助由管理委員會逕向本府各相關單位提出申請,其補助標準如 下: (一) 民政局:管理委員會協助偵破重大刑案,視協助任務輕重,核發獎 金新臺幣一千元至一萬元。 (二) 工務局: 1.參加內政部或本府舉辦各項評選活動者,二百零一戶以上之公寓 大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一百零一戶至二百戶之公寓大廈補助新 臺幣九千元,一百戶以下之公寓大廈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2.委員會各項活動項目補助以其申請費用之五分之一為限,且每年 補助一次。但一百戶以下之公寓大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一 百零一戶至二百戶之公寓大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二百零一 戶以上之公寓大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3.符合前點第八款規定者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4.管理委員會每年度總補助金額依據「中央對臺灣省各縣 (市) 政 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四點第六款第三目規定辦理,並考量 年度預算後依據實際核定金額辦理補助。 (三) 文化局:依臺中縣補助藝文活動作業要點辦理。 (四) 前點各款未訂標準者各相關單位得依規定並考量年度預算後核實辦 理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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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基準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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