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臺中縣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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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縣環境保護局稽查隊 (以下簡稱本隊) 依法辦理環境保護稽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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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隊置隊長一人,承環境保護局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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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中縣各區稽查隊勤務之調配、督導、考核及訓練事項。 二、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案件資料之彙整、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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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隊得設山、海、屯區稽查隊、各置區隊長一人,承隊長之命,專責辦理 該區域違反環保法規案件稽查、取締、告發之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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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隊置區隊長、技士、技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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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隊人事、會計業務由環境保護局人事、會計人員分別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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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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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隊擬訂,報臺中縣環境保護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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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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