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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環境保護局稽查隊組織規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7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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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中縣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縣環境保護局稽查隊 (以下簡稱本隊) 依法辦理環境保護稽查事項。
第 3 條
本隊置隊長一人,承環境保護局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中縣各區稽查隊勤務之調配、督導、考核及訓練事項。
二、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案件資料之彙整、管理事項。
第 5 條
本隊得設山、海、屯區稽查隊、各置區隊長一人,承隊長之命,專責辦理
該區域違反環保法規案件稽查、取締、告發之執行事項。
第 6 條
本隊置區隊長、技士、技佐。
第 7 條
本隊人事、會計業務由環境保護局人事、會計人員分別兼辦之。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隊擬訂,報臺中縣環境保護局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