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環境保護局烏日資源回收廠組織規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7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組織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中縣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縣環境保護局烏日資源回數廠 (以下簡稱本廠) 置廠長,承環境保護
局之命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廠掌理下列事項:     
一、廢棄物焚化廠運轉操作之監督管理。
二、一般垃圾、事業廢棄物及灰渣 (灰) 處置管理相關案件之審核,經費
    核撥及監督。
三、對委託監督操作管理廠商技術服務契約執行之監督。 
四、對垃圾委託焚化處理契約執行之監督。
五、回饋金使用計畫書之審核、經費核撥及監督。
第 4 條
本廠置技士、技佐。
第 5 條
本廠人事、會計、業務由環境保護局人事、會計人員分別兼辦之。
第 6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7 條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擬訂,報臺中縣環境保護局核定。
第 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