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臺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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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及公害防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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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指揮、監督,綜 理局務,並指揮、監督員工及所屬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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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局得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綜合計劃科:關於綜合業務、環境影響評估、資訊管理、環保教育宣 導、環保義工、公害糾紛處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環境衛生用藥管 理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等事項。 二、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科:關於空氣污染防制、空氣品質監測、噪音與 振動之管制、營建工程空污費徵收等事項。 三、水質保護科:關於水污染防治、飲用水管理、土壤污染、地下水調查 及海洋監測等事項。 四、廢棄物管理科:關於廢棄物管理、鄉(鎮、市)清潔隊員管理、環境 消毒、資源回收稽核管理及環境衛生管理等事項。 五、環境檢驗科:關於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廢棄物、飲用水、 地下水及其他環境品質檢驗等事項。 六、廢棄物處理工程科:關於區域性廢棄物掩埋場、水肥、堆肥處理廠、 資源回收廠、灰渣掩埋場、事業廢棄物處理廠等之興建設計規劃、用 地取得、監工驗收及維護修繕,並負責其他廢棄物處理相關工程監督 考核等事項。 七、行政科:關於文書、印信、研考、法制、採購、出納、檔案、財產管 理及事務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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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局得設區域性廢棄物掩埋場、水肥、堆肥處理場、資源回收廠及灰渣掩 埋場、專責區域性廢棄物水肥處理業務,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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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局得設環境保護稽查隊,並分置區隊,專責辦理違反環保法規案件稽查 、取締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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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局得設環境清潔機動隊,協助辦理全縣各髒亂點清除及災後環境消毒工 作等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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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局置科長、技正、秘書、專員、技士、稽查員、科員、技佐、辦事員、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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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局設會計科,置科長、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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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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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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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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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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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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