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適齡身心障礙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國民小學審查及作業原則(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強迫入學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對象:當學年度國民小學適齡之身心障礙國民。
三、申請暫緩入學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
四、審查要項:
 (一)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各類身心障礙者。
 (二) 申請暫緩入學之因素 (以學生本人學習因素為考量) 。
 (三) 暫緩期間之安置場所、教育或醫療計畫。
五、申請暫緩入學作業程序:
 (一) 申請時間:
      第一階段:每年四月一日至十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
      第二階段: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
 (二) 申請地點:由適齡身心障礙者之法定代理人備齊資料向戶籍所屬學
      區學校 (註冊組) 申請。
 (三) 應備資料:
      1.暫緩入學申請書 (一式四份) 
      2.全戶戶口名簿正本 (驗畢發還) 及影本乙份。
      3.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驗畢發還) 及影本乙份 (未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者免提供) 。
      4.六個月內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或鑑定醫院診斷證明 (未領
        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提供) 。
      5.六個月內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或鑑定醫院開立之應暫緩入
        學診斷證明。
      6.一年內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評估報告書 (一年內未接受早
        療評估者免提供) 。
      7.學前各項能力評估資料 (由法定代理人向學前機構索取下列資料
        ,未入學前機構者免提供) :
      (1) 一年內教學(巡迴)輔導資料。
      (2) 輔具需求評估資料 (無則免附) 。
      (3) 早期療育服務資料 (無則免附)。
      8.暫緩期間擬安置或教育計畫 (格式如附件) 或醫療計畫。
      9.其他:聽障生請附六個月內醫院評估聽力圖,視障生請附六個月
        內醫院視力診斷證明等文件。
 (四) 審查作業:
      第一階段:學校受理申請後,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彙集學生各項資
      料送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辦理後續審查作業,審查會議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並由臺中縣政
      府 (以下簡稱本府) 函知各學校。
      第二階段:學校受理申請後,於每年八月五日前彙集學生各項資料
      送鑑輔會辦理後續審查作業。審查會議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完成,
      並由本府於八月二十日前函知各學校。
六、經核准暫緩入學之學生應於下一學年度辦理入學;各學校應列冊追蹤
    ,並主動通知家長辦理入學報到之時間。
七、申請暫緩入學學童家長均應事先自行覓妥學前機構或適當安置場所,
    並填寫於教育計畫,以備審查。
八、本原則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