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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墩工藝師審查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372963號公告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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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大墩工藝師之審查,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臺中市文化局。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大墩工藝師,係指從事工藝之創作或傳承,成果卓著,經本府
審查通過者。
第 4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大墩工藝師:
一、從事工藝之創作或傳承有具體成果,經相關文教藝術機構或團體推薦
    。
二、曾獲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前三名獎項。
三、曾獲縣市所舉辦競賽前三名獎項三次以上。
前項申請,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具相關證明,向執行機關提出。
第 5 條
大墩工藝師之類別如下:
一、陶瓷類。
二、雕塑類。
三、編織類。
四、金工類。
五、其他經本府公告之類別。
第 6 條
大墩工藝師之審查分書面審查及作品審查兩階段辦理,書面審查通過者,
由執行機關通知申請人提送作品參加作品審查;作品審查通過者,由本府
授予大墩工藝師證書。
第 7 條
大墩工藝師之審查,由本府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
前項審查委員會應按類別分別設置,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 8 條
大墩工藝師審查每年辦理一次,由執行機關於辦理前三個月公告受理申請

第 9 條
本府主辦相關文化活動或研習時,得邀請大墩工藝師參與,並得視需要提
供場地供其展演使用。
第 10 條
大墩工藝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證書,五年內
不得再提出申請:
一、以偽造資料或其他不法行為參加本辦法之審查。
二、作品有抄襲、複製情事。
三、冒用他人作品。
第 11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執行機關另定之。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