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管理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本市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
    檢驗站 (以下簡稱機車排氣檢驗站) 之設置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機車排氣檢驗站之設置數量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公告數量增
    減之。
三、本府受理設置機車排氣檢驗站之籌設申請前,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 新增站數。
 (二) 受理期限。
 (三) 受理地點。
 (四) 申請應備文件。
 (五) 其他相關事項
四、申請籌設機車排氣檢驗站者,應在公告期間內,填具申請書,檢附使
    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
    辦法) 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文件、車籍資料安全保密切結書及營運計
    畫書,向本府提出。
    前項營運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機車排氣檢驗站設置地點之背景分析,包含機車排氣檢驗站服務機
      車數量估計、其他機車排氣檢驗站相對位置、鄰近社區及學校等大
      眾場所等資料。
 (二) 營運目標,包含承諾每月檢驗車輛數。
 (三) 執行方案,包含檢驗線配置、人員配置、宣導活動、戶外定檢次數
      及無法達成營運目標時之因應措施等。
 (四) 其他相關資料。
五、本府設臺中市機器腳踏車排放污染物檢驗站審查小組,負責檢驗機器
    腳踏車審議籌設及認可事項。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環保局局長擔任
    ,另置委員四人至六人,任期二年,由本府就本市環境保護局相關人
    員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之。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業務需要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
    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申請籌設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由本小組二分之一以上委員現場評分,
    評分結果由環保局進行彙整統計,依分數高低排定優先順序,於本市
    設站數額度內,依序許可籌設;同分時依現勘評分表上評分項目次序
    之得分高低定其優先順位。分數計算取整數計,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
    五入。
七、機車排氣檢驗站經認可籌設後應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核發認可證
    。
八、機車排氣檢驗站領得認可證後,應與本府簽署臺中市機器腳踏車排放
    空氣污染物檢驗站委託書後,始得執行檢驗作業。
九、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展延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營運計
    畫書及展延切結書,向本府提出,經審查無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各款
    情形者,准予展延並發給認可證。
十、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核准設置之機車排氣檢驗站變更設置地點者,
    應檢具申請表及原認可證正本向本府提出申請,經審查小組針對遷移
    地點依現勘評分表進行現勘評分,其評分結果低於原認可申請時之原
    評分者,不予認可。
    機車排氣檢驗站變更設置地點者,原認可證作廢,重新發給認可證,
    有效期限與原認可證期限相同。
十一、機車排氣檢驗站應於每奇數月五日前,檢具前二個月之檢驗單據送
      本府彙整後,函請環保署核發檢驗費用,逾期併下期合併申報。
十二、本府得對機車排氣檢驗站予以考核及評鑑,考核評鑑結果得做為遴
      選本市優秀服務機車排氣檢驗站參考依據,評鑑優良者予以獎勵。
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市環境保護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