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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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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縣政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
    九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本府民政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
    之:
(一)教育處副處長、建設處副處長、工務處副處長、農業處副處長、社
      會處副處長、地政處副處長、交通旅遊處副處長、臺中縣衛生局副
      局長、臺中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臺中縣文化局副局長。
(二)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出缺或職務異動時
    ,得補(改)派(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殯葬設施設置、擴充、經營等事項之審議。
(二)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之審議。
(三)公墓埋藏骨灰以公共藝術造型設計之審議。
(四)其他與殯葬設施設置、經營管理相關措施之審議。
四、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專家、學者外,得經委員所屬機關單位同意
    後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會會議應由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同意與不同意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本會開會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議案相關機關單位或人員列席說明
    ;於必要時並得選派委員若干人組成專案小組赴現場勘查。
六、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規定。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宗教禮俗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民政處指派人員兼任,承辦
    本會幕僚事務。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