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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合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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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中市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合
    業務,加強各單位之橫向聯繫,特設「臺中市政府幼稚教育及托育服
    務整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合計畫之審議。  
(二)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合計畫執行進度之審議。  
(三)各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合事項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
    府秘書長兼任,置委員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府社會處處長。 
(四)本府計畫處處長。  
(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六)幼兒教育社會團體代表二人。  
(七)婦女團體代表一人。  
(八)專家學者代表三人。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綜理幕僚業務;並置幹事一人,由本府教育處派員兼任。
五、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補聘(
    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
    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
    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七、本委員會會議,除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委員外,委員應親自出席
    ;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及其他相關單位團體列席。
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