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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資訊通訊安全處理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計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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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臺中市議會、本府及所屬各機關
    之資訊及通訊系統安全,並能迅速通報及緊急應變處理資訊通訊安全
    事件,設臺中市政府資訊通訊安全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資訊通訊安全預防事項之審議。
(二)資訊通訊安全危機處理事項之審議。
(三)資訊通訊安全通報事項之審議。
(四)資訊通訊安全稽核事項之審議。
(五)辦理資訊通訊安全業務人員獎勵事項之審議。
(六)其他資訊通訊安全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計畫處
    處長兼任;委員二十四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臺中市議會行政組主任。
(二)本府民政處處長。
(三)本府財政處處長。
(四)本府經濟發展處處長。
(五)本府教育處處長。
(六)本府建設處處長。
(七)本府交通處處長。
(八)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九)本府勞工處處長。
(十)本府社會處處長。
(十一)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二)本府新聞處處長。
(十三)本府行政處處長。
(十四)本府法制處處長。
(十五)本府人事處處長。
(十六)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七)本府政風處處長。
(十八)本市警察局局長。
(十九)本市消防局局長。
(二十)本市衛生局局長。
(二十一)本市環保局局長。
(二十二)本市文化局局長。
(二十三)本市地方稅務局局長。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計畫處資訊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小組幕僚事務;幹事若干人,由臺中市市議會、本府及所
    屬各機關派員兼任。
五、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為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府有關資訊通訊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處理作業流程,均依臺中市政
    府資訊通訊安全處理小組作業手冊辦理。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