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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臺中市議會、本府及所屬各機關 之資訊及通訊系統安全,並能迅速通報及緊急應變處理資訊通訊安全 事件,設臺中市政府資訊通訊安全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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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資訊通訊安全預防事項之審議。 (二)資訊通訊安全危機處理事項之審議。 (三)資訊通訊安全通報事項之審議。 (四)資訊通訊安全稽核事項之審議。 (五)辦理資訊通訊安全業務人員獎勵事項之審議。 (六)其他資訊通訊安全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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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計畫處 處長兼任;委員二十四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臺中市議會行政組主任。 (二)本府民政處處長。 (三)本府財政處處長。 (四)本府經濟發展處處長。 (五)本府教育處處長。 (六)本府建設處處長。 (七)本府交通處處長。 (八)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九)本府勞工處處長。 (十)本府社會處處長。 (十一)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二)本府新聞處處長。 (十三)本府行政處處長。 (十四)本府法制處處長。 (十五)本府人事處處長。 (十六)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七)本府政風處處長。 (十八)本市警察局局長。 (十九)本市消防局局長。 (二十)本市衛生局局長。 (二十一)本市環保局局長。 (二十二)本市文化局局長。 (二十三)本市地方稅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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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計畫處資訊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小組幕僚事務;幹事若干人,由臺中市市議會、本府及所 屬各機關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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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為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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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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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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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有關資訊通訊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處理作業流程,均依臺中市政 府資訊通訊安全處理小組作業手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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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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