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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法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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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縣法規之管理
第 36 條
縣法規之制 (訂) 定、修正、廢止、延長、停止或恢復適用,由本府法制
單位統一辦理公 (發) 布。
第 37 條
縣法規應由本府法制單位依照規定分類,並統一編號。縣法規編號分為本
府代號、類次號、個次號及修正號四層次。
第 38 條
縣法規之制 (訂) 定、修正、廢止、延長、停止或恢復適用,法制單位應
於每月三日以前將上月之異動情形列表一份,函報上級政府備查。
第 39 條
本縣各鄉 (鎮、市) 法規之訂定、施行、適用、修正、廢止及管理,準用
本自治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