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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法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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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臺中縣縣法規 (以下簡稱縣法規) 之制 (訂) 定、施行、適用、修正、廢
止及管理,悉依本自治條例辦理。
第 2 條
臺中縣 (以下簡稱本縣) 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 (
訂) 定縣法規。
縣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
第 3 條
自治條例為經本縣議會 (以下簡稱縣議會) ,由臺中縣政府公布之縣法規

前項自治條例應冠以本縣之名稱。
第 4 條
自治規則為經本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之縣法規。
前項自治規則應冠以本縣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
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第 5 條
基於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應明列其授權之依據,並不得
逾越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基於法定職權訂定之自治規則,應明列其立法目的,並不得逾越其職權範
圍。
第 6 條
委辦規則為本府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法規命
令之授權,訂定之縣法規。
前項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第 7 條
自治條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自治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條例。
委辦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