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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 優生)轉學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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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資優生,係指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 下簡稱鑑輔會)鑑定通過之各類資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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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優生申請由資優資源班或資優班轉出至普通班後,不得申請再轉回 資優資源班或資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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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優生經安置,如有家庭、學生身心發展等特殊及重大情況,且欲轉 入之資優班人數尚有缺額時,得於每學期開學前四週敘明理由及備妥 佐證資料,申請轉安置。申請轉安置須經原安置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完成初審,並送本縣鑑輔會審議通過後始得 轉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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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縣市資優生申請轉入本縣學校資優資源班或資優班,應檢附戶籍資 料、實際居住證明、縣市鑑定資料集資優個別化教學計畫(原校)等 ,送受理轉學學校特推會初審後,送本縣鑑輔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轉入 ,並登錄特教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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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審核申請轉學學生資格,應依特教通報核定文號或鑑定通過書件 ,並得參考學生在校表現、適應能力及其他因素受理轉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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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資優班學生申請轉回原戶籍地學區學校參加資優方案,由受理申請學 校之特推會審核決定後,送本縣鑑輔會備查,並登錄特教通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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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原參加資優方案之一般智能或學術性向資優學生,得於該校核定資優 資源班後,納入該班接受適性之資優教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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