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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轉學作業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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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
  優生)轉學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資優生,係指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
  下簡稱鑑輔會)鑑定通過之各類資優生。
三、資優生申請由資優資源班或資優班轉出至普通班後,不得申請再轉回
  資優資源班或資優班。
四、資優生經安置,如有家庭、學生身心發展等特殊及重大情況,且欲轉
  入之資優班人數尚有缺額時,得於每學期開學前四週敘明理由及備妥
  佐證資料,申請轉安置。申請轉安置須經原安置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完成初審,並送本縣鑑輔會審議通過後始得
  轉安置。
五、外縣市資優生申請轉入本縣學校資優資源班或資優班,應檢附戶籍資
  料、實際居住證明、縣市鑑定資料集資優個別化教學計畫(原校)等
  ,送受理轉學學校特推會初審後,送本縣鑑輔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轉入
  ,並登錄特教通報。
六、學校審核申請轉學學生資格,應依特教通報核定文號或鑑定通過書件
  ,並得參考學生在校表現、適應能力及其他因素受理轉學申請。
七、資優班學生申請轉回原戶籍地學區學校參加資優方案,由受理申請學
  校之特推會審核決定後,送本縣鑑輔會備查,並登錄特教通報網。
八、原參加資優方案之一般智能或學術性向資優學生,得於該校核定資優
  資源班後,納入該班接受適性之資優教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