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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藝術教育推動中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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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藝術人才,提昇藝術能力與素養
    ,提供藝術教育理念、資源之多元管道,特設臺中市藝術教育推動中
    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擬訂藝術教育年度工作計畫。 
(二)研發及推廣藝術教育活動。 
(三)提供各項藝術教育相關資訊。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主任人一人由本府教
    育處副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科長兼任,
    承中心主任之命,督導各項業務;總幹事一人,由本中心所在學校校
    長兼任,承中心主任之命,推動各項業務。
四、本中心所在地由主任核定之。
五、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其職掌如下: 
(一)行政組 
      1.擬訂藝術教育年度工作計畫。 
      2.經費運用及核銷。 
      3.本中心設備及資源之管理維護。 
      4.其他行政事項。 
(二)教研組 
      1.蒐集國內外之藝術教育文獻資料、研究報告或出版品。 
      2.推動藝術教育之教學觀摩。 
      3.研發及推廣藝術教育之活動及教學改進事項。 
      4.編繹或出版研究報告及其相關出版品。 
(三)活動組 
      1.策劃藝術教育展演活動。 
      2.藝術教育各項活動宣傅。 
      3.新聞聯繫及招待。 
(四)編輯組 
      1.蒐集、編輯及出版各種藝術教育學習教材。 
      2.編輯並發行藝文簡訊。 
(五)資訊組 
      1.規劃及充實藝術教育資訊網站,提供教師及學生參考。 
      2.提供各項藝術教育相關資訊。 
      3.蒐集及儲存本中心相關活動資訊。 
    前項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本中心主任就學校教師、學者
    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派(聘)兼之。
六、本中心得置顧問若干人,由本中心主任就適當人員聘兼之。
七、本中心每半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本中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九、本中心經費由中央補助款及本府教育發展基金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