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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市國民中小學鄉土語言教學活 動,培養學生尊重本土文化及熱愛鄉土的情操,特設臺中市鄉土語言 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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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鄉土語言資料典籍,提供教師鄉土語言教學之資源。 (二)編輯、修訂本市鄉土語言教學補充教材,供本市鄉土語言教學活動 運用。 (三)研發、製作多元化的鄉土語言教學輔助媒體、提升鄉土語言教學活 動實施成效。 (四)建置鄉土語言教學資源網站,提供教師解決鄉土語言教學問題的途 徑。 (五)整合本市鄉土語言教學人力資源,辦理鄉土語言教學相關研習,增 進鄉土語言教學品質。 (六)其他支援鄉土語言教學活動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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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本府教 育處副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科長兼任 ,承中心主任之命,督導各項業務;下設三個鄉土語言(閩南語、客 語、原住民語)教學中心學校,各設總幹事一人,由所在學校校長兼 任,承中心主任之命,推動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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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所在地由主任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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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其職掌如下: (一)行政組: 1.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統籌各組工作業務。 2.本中心經費支用及核銷事宜。 3.購置並維護本中心設備、圖書資料。 4.印製鄉土語言補充教材。 5.其他行政事項。 (二)研究組: 1.蒐集及整理鄉土語言資料及典籍。 2.編輯及修訂各類鄉土語言教學補充教材。 3.研發及製作各類鄉土語言教學輔助媒體。 4.提供鄉土語言教學疑難問題諮詢服務。 (三)推廣組: 1.建置及維護鄉土語言教學資源網站。 2.辦理各類鄉土語言教學教師進修活動。 前項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本中心主任就學校教師、學者 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派(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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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得置顧問若干人,由中心主任就適當人員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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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中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為主席 ,主任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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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中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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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中心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款及本府教育發展基金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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