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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鄉土語言教學資源中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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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市國民中小學鄉土語言教學活
    動,培養學生尊重本土文化及熱愛鄉土的情操,特設臺中市鄉土語言
    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鄉土語言資料典籍,提供教師鄉土語言教學之資源。  
(二)編輯、修訂本市鄉土語言教學補充教材,供本市鄉土語言教學活動
      運用。
(三)研發、製作多元化的鄉土語言教學輔助媒體、提升鄉土語言教學活
      動實施成效。
(四)建置鄉土語言教學資源網站,提供教師解決鄉土語言教學問題的途
      徑。
(五)整合本市鄉土語言教學人力資源,辦理鄉土語言教學相關研習,增
      進鄉土語言教學品質。
(六)其他支援鄉土語言教學活動之事項。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本府教
    育處副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科長兼任
    ,承中心主任之命,督導各項業務;下設三個鄉土語言(閩南語、客
    語、原住民語)教學中心學校,各設總幹事一人,由所在學校校長兼
    任,承中心主任之命,推動各項業務。
四、本中心所在地由主任核定之。
五、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其職掌如下: 
(一)行政組: 
      1.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統籌各組工作業務。 
      2.本中心經費支用及核銷事宜。 
      3.購置並維護本中心設備、圖書資料。 
      4.印製鄉土語言補充教材。 
      5.其他行政事項。 
(二)研究組: 
      1.蒐集及整理鄉土語言資料及典籍。 
      2.編輯及修訂各類鄉土語言教學補充教材。 
      3.研發及製作各類鄉土語言教學輔助媒體。 
      4.提供鄉土語言教學疑難問題諮詢服務。 
(三)推廣組: 
      1.建置及維護鄉土語言教學資源網站。 
      2.辦理各類鄉土語言教學教師進修活動。 
    前項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本中心主任就學校教師、學者
    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派(聘)兼之。
六、本中心得置顧問若干人,由中心主任就適當人員聘兼之
七、本中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為主席
    ,主任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為主席。
八、本中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九、本中心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款及本府教育發展基金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