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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53368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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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互助金之申請及限制
第 19 條
互助金應由受益人或具領人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連同有關證件,送由參
加互助機關初審,轉報主管機關複審。
第 20 條
重大傷病住院,以住於公立醫療機構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者為限。
車禍、急診開刀、腦溢血等重大傷病,得就近送由無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急
救治療,急救七日內之醫療費用,准予給付;病情嚴重,急救超過七日者
,得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辦。
第 2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
一、整形、整容、自殺、非意外事故及非疾病施行手術者。
二、已享受免費醫療或其他有關補助者。
三、因犯罪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而致傷病者。
四、因傷病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以同一傷病再申請診療者。
第 22 條
殘廢時間依下列時間審定:
一、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後,認定本症狀己經終止時。
二、如在傷口癒合或石膏繃帶打開後或病狀終止後,經相當時日,如能確
    定成殘者,以確定之日期為準。
三、同一傷病已終止之時。
第 23 條
兄弟姊妹同為互助人,其父母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兄弟姊妹中之一
人申請為限。
夫妻同為互助人,其配偶、本人或子女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夫妻中
之一人申請為限。
子女與父母同為互助人,其父母或本人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由子女
或父母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第 24 條
互助金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重大
傷病住院醫療互助,自出院次日起計算。
第 25 條
互助人延遲繳納互助費,致參加互助機關未能依限解繳者,不得申請當期
發生之互助金。但非因互助人過失而准予補繳者,不在此限。
第 26 條
各項互助金申請人有冒領、重領或偽造、變造證件、單據等情事,已發之
互助金應予追回,有關人員有循私舞弊情事者,應予懲處,涉及刑事責任
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