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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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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中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以下 簡稱本款項),應在代理市庫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儲存。 本款項除交還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回收廢棄物 變賣款項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外,餘以收支對列方式納入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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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回收廢棄物變賣款項 應扣除變賣所得款百分之三十之服務費用,但社區或拾荒者得免收服 務費用;餘全數交還原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並由其依 規繳納營業稅。 前項款項交還作業,本局每半年辦理至少一次,且除拾荒者外, 不得交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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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相關工作人員獎勵金之分配比率規定如下: (一)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撥者,直接執行回收工作之人 員分配百分之三十七;間接協助回收工作之人員分配百分之三。 (二)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撥者,直接執行回收工作之人 員分配百分之二十八;間接協助回收工作之人員分配百分之二。 (三)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撥者,直接執行回收工作之人 員分配百分之十九;間接協助回收工作之人員分配百分之一。 本款項除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提撥獎勵金外,其餘由本局視業 務需求於年度預算中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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