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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環境保護局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保管使用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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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台中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以下
    簡稱本款項),應在代理市庫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儲存。
    本款項除交還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回收廢棄物
    變賣款項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外,餘以收支對列方式納入預算辦理。
三、本局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回收廢棄物變賣款項
    應扣除變賣所得款百分之三十之服務費用,但社區或拾荒者得免收服
    務費用;餘全數交還原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並由其依
    規繳納營業稅。
      前項款項交還作業,本局每半年辦理至少一次,且除拾荒者外,
    不得交還自然人。
四、本局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相關工作人員獎勵金之分配比率規定如下:
(一)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撥者,直接執行回收工作之人
      員分配百分之三十七;間接協助回收工作之人員分配百分之三。
(二)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撥者,直接執行回收工作之人
      員分配百分之二十八;間接協助回收工作之人員分配百分之二。
(三)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撥者,直接執行回收工作之人
      員分配百分之十九;間接協助回收工作之人員分配百分之一。
    本款項除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提撥獎勵金外,其餘由本局視業
    務需求於年度預算中編列。